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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联发布垃圾焚烧发电运行指标(征求意见稿)

2016-09-12 08:32来源:中电联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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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飞灰率

焚烧飞灰产生量占入厂垃圾量的百分比。

3.18生产厂用电率

指统计期内垃圾发电厂厂用电量与发电量的百分比。

式中:

——生产厂用电率%;

——统计期内厂用电量,kW﹒h;

——发电量,kW﹒h;

——统计期内总耗电量,kW﹒h;

——统计期内按规定应扣除的电量,kW﹒h。

下列用电量不计入厂用电的计算:

1) 新设备或大修后设计的烘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量。

2) 新设备在未正式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3) 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电量。

4) 厂外运输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量。

5) 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变压器)等消耗的电量。

6) 非生产用(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等)的电量。

3.19机械负荷率

指统计期内垃圾焚烧炉平均机械负荷与额定机械负荷的比率。单位:%

计算式为:

机械负荷率(%)=入炉垃圾量/实际运行时间(小时)/焚烧炉设计能力×100%

4总则

4.1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应包括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指标、污染控制指标、运行管理指标、运行记录文件和统计文件及社会责任指标。

4.2垃圾发电厂运行评价宜包括职业健康和安全评价、污染控制评价、运行管理评价、运行记录和统计评价及社会责任评价。

4.3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评价应采用运行实时数据评价和现场检测核实相结合的方法。

4.4垃圾发电厂运行评价宜在正式投产一年后进行。

5运行指标

5.1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指标

5.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垃圾发电厂应按GB/T28001、GB/T24001、GB/T9001的要求,建立并维持质量、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5.1.2职业防护用品与设施

垃圾发电厂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修、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3职业危害检测与告知

垃圾发电厂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垃圾发电厂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定期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5.1.4职业危害申报

垃圾发电厂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5现场安全设施

垃圾发电厂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应包括防设施、特种设备、防雷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报警系统等。要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设备设施检修前应制定方案,检修、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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