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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联发布垃圾焚烧发电运行指标(征求意见稿)

2016-09-12 08:32来源:中电联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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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现场作业安全

5.1.6.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5.1.6.2作业行为管理。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1.6.3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1.6.4相关方管理。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1.6.5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1.7隐患排查和治理

5.1.7.1隐患排查。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5.1.7.2排查范围与方法。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1.7.3隐患治理。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1.8重点危险源监控

5.1.8.1辨识与评估。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1.8.2登记建档与备案。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1.8.3监控与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9应急救援

5.1.9.1应急机构和队伍。垃圾发电厂应建立与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

5.1.9.2应急预案。垃圾发电厂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

5.1.9.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垃圾发电厂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9.4应急演练。垃圾发电厂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9.5事故救援。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10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5.1.10.1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10.2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2污染控制指标

5.2.1烟气排放指标

垃圾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烟气黑度、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和二噁英类等烟气排放按国家标准和环评批复要求进行控制。

5.2.2污水排放指标

a) 生活污水排放指标

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周边水环境的水质,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要求和其他排放要求。

b) 生产污水排放指标

生产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周边水环境的水质,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并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要求和其他排放要求。

c) 渗沥液处理排放或回用指标

垃圾渗沥液经处理后排放或回用水水质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

d) 污水处理回用

再生水回用作工业水源时,应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节水标准应符合当地环评要求。

5.2.3恶臭控制指标

垃圾发电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氨、硫化氢、甲硫醇、二硫化碳等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应按国家标准和环评要求进行控制

5.2.4污染物总量控制

垃圾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和铅等重金属类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环评批复总量进行控制。

5.2.5炉渣

5.2.5.1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冷却降温后进入渣池(渣罐),进行综合利用或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5.2.5.2垃圾发电厂应按规定建立炉渣处置专项台账,随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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