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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6-09-12 16:02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售电企业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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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11.按规定向市场成员收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

12.对市场主体进行相关培训;

13.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二)电力调度机构

1.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2.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3.负责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

4.按规定与电力交易机构做好信息交互,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5.经授权,按规定程序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6.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7.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应符合前述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直接交易准入]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户企业的准入按省经信委制定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批发零售市场准入】售电企业是批发零售市场的核心主体。售电企业准入办法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营业范围中必须包括电力销售;

2.售电企业可交易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规模;

3.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4.遵守风险防控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5.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参与批发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户企业按照省经信委直接交易准入管理文件执行。属于放开市场准入的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符合产业政策、未欠电费的用户企业均可参与零售交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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