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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6-09-12 16:02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售电企业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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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月(季)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九条[信息发布]每月上旬或每季度第三个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下个月或下一季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下个月或下一季度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二)下个月或下一季度直接交易电量;

(三)下个月或下一季度跨省跨区交易电量;

(四)下个月或下一季度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条[交易时间]月(季)度双边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月(季)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第六十一条[交易意向提交]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季)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月(季)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季)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月(季)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

第六十二条[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机构。各类月度双边交易在闭市后统一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未通过,相关交易电量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第六十三条[合同签订]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反馈安全校核结果后的第1个工作日发布月(季)度双边交易结果。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后第1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和协调。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后的第1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意见。交易结果确认后,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季)度双边直接交易、批发交易、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五节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信息发布]每月中下旬或每季度第三个月的中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

(三)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

(四)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五条[交易时间]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批发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类集中竞价交易由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数据申报]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季度集中交易原则上分月申报,分月成交)。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第六十七条[市场出清]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后第1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原则上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十八条[月(季)度交易结果汇总]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季)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并结合次月计划电量制定机组月度发电计划。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月度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合同电量的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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