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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6-09-12 16:02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售电企业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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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辅助服务电价】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原则上不计输电损耗,无须支付输配电价和缴纳相关基金附加。

第三十七条[峰谷电价]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采用以下方式作为结算价格。

方式一: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服务费用。因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纳入输配电价核定和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方式二:不执行峰谷电价,电力用户用电量均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通过购买辅助服务补偿或参与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采用这种办法时,电力用户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有关部门须制定出台相关市场机制。

第三十八条[交易限价]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结算价格设置上限及下限。

第六章电量规模

第三十九条[供需平衡预测]每年年底,由主管部门预测次年电力供需平衡情况,预测总发用电量,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统筹协调,确定跨省跨区受入和送出交易电量。

第四十条[跨省跨区交易]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由相关电力企业协商签订合同,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消纳。跨省区购电应充分考虑省内发电产能规模,以免加重省内可再生能源消纳负担,挤占省内火电企业发电基本市场空间。

省内统调公用燃煤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低于3000小时,且影响省内发电企业正常经营时,应缩减长期跨省跨区购电交易规模,除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外,原则上不得再开展长期跨省跨区购电交易。如因省内外购电价格悬殊,确需开展跨省区交易时,可以通过省外落地价格的参照指引,组织省内发电企业先行竞价,也可以引进省外售电主体和适当电量规模参与本省市场竞争,还可以组织用户企业或售电企业直接向省外购电。

省内可再生能源限电、弃风弃水的时段,应通过市场交易、跨省区调剂等办法,减少或停止跨省区购电交易,启动并加大跨省区送出的售电交易。

第四十一条[市场交易规模]省内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由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市场放开情况和需求预测确定。

第四十二条[计划电量规模确定]计划电量的规模根据省内电力电量需求预测、省内市场交易电力用户电量需求预测和跨省跨区交易计划确定。计划电量规模=省内电量需求预测±现有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省内市场交易电量。(送出为正,受入为负)计划电量规模确定后,原则上可以在第四季度调整一次,月内的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四十三条[特殊情况]计划电量如果在年度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开始后仍未分配,可以由电力交易机构参考上年情况,预先进行计划电量的月度分解。待年度计划电量分配正式确定后,再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后续月份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容量剔除]安排机组计划电量时,可根据其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扣除相应发电容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扣除发电容量。

第七章交易组织

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五条[年度交易时序]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确定次年国家指令性和政府间协议的跨省跨区电量合同,其次确定计划电量合同,再次开展年度双边交易,最后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如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六条[月度交易时序]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不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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