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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6-09-27 09:32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充电设备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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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充电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年度新增用地计划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能源局)

(十)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单独新建的赢利性充电站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公用设施用地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与新建停车场配套的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停车场用地一并供应;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厅)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发改价格〔2014〕1668号),鼓励云南省配售电公司和各类社会资本合作,对省内充电设施集中供电。(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云南能投集团)

(十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我省现行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标准由各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利用我省清洁水电优势,确保充电价格明显低于全国其他省市标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燃气)汽车使用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北极星储能网整理。

(十三)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新能源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云南电网公司、省能监办)

(十四)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绿色交通体系指标,并作为加分项纳入该标准和指标。对于住宅小区业主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公司要积极配合,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三、推广应用

(十五)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中央财政和省内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销售价格的60%,按最高补贴额度标准,扣除中央补助后,剩余部分按照“省市共担”的原则分别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

(十六)实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建设省级新能源车监测平台,申报省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运营企业、私人用户的相关车辆运行数据及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接入省级监测平台,依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类型和运营里程,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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