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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2016-10-09 14:0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电力企业发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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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于每月10日前公布所有机组上月并网运行预考核结果。

发电企业如有疑问,应在预考核结果发布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复核要求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电力调度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结果情况报东北电监局审批,经东北电监局审批后,结果生效,兑现结算并公布。

每月27日前,东北电监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结果。

第四十六条 考核结算采取电费结算方式,与当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

第四十七条 考核费用按收支平衡原则当月结零,考核费用按发电厂当月上网电量比例返还各电厂。

发电厂返还费用=考核总费用×该发电厂当月上网电量/考核范围内发电厂当月上网总电量

发电厂在当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减(加)应支付(获得)考核(返还)费用额度,向所属电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当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八章 监管

第四十八条 东北电监局负责协调、监管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发电企业对并网运行考核统计结果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东北电监局提出申诉。东北电监局负责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

第四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东北电监局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3]46号)披露电力“三公”调度信息。

第五十一条 执行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东北电监局备案。并网调度协议具有较长有效期限的,可不必每年签订一次。

中短期购售电合同、临时并网调度协议和临时购售电合同应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东北电监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东北电监局根据《东北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东电监市场〔2007〕140号)定期召集各方召开厂网联席会议,通报电网和电厂运行中的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及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协调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参加联席会议电力企业发布,重大问题同时报国家电监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东北电监局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各网、省电力调度机构现执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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