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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2016-10-09 14:0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电力企业发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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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火电供热机组、水电机组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的调峰能力由东北电监局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及有关测试单位核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向并网发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当母线电压不合格时,执行以下考核:

(一)因电厂自身原因,不具备按照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服务,按照每天2分/万千乏时考核。

(二)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其提供有偿无功服务时,无法达到核定进相能力时,按照进相能力缺额进行考核,每千乏时考核0.2分;无法达到核定迟相能力时,按照迟相能力缺额进行考核,每千乏时考核0.2分。

(三)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基本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因机组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每万千瓦0.1分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机组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的,按每小时每万千瓦0.2分考核。

在电网需要黑启动服务时,因机组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火电机组按每次6000分考核,水电机组按每次1200分考核。

第五章 检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东北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及设备健康状况,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他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因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造成电网企业经济损失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补偿。

并网发电厂检修工作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每万千瓦0.1分考核: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二次;

3.擅自增加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4.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第二十九条 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网企业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由于电网企业原因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造成并网发电厂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予补偿。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东北电监局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

第三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的管理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选择、配置和定值等应满足东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

6.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1.17.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追加考核。

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不进行考核。

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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