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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个试点!《宁夏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全文

2016-10-10 08:1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化电力体制改革电改综合试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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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 主要采用“自发自用、 余量上网、 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 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 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企业, 开展微电网建设试点。 规划内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 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 鼓励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 跨省跨区消纳。 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直接交易。

5. 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 适应电网调峰、 调频、调压和用户可中断负荷等辅助服务新要求, 完善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考核新机制和补偿机制。 根据电网可靠性和服务质量, 按照“谁受益、 谁承担”的原则, 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调峰补偿力度, 通过双边协商或市场化招标等方式确定参与调峰交易双方。 用户可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 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 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 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017 年制定宁夏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建设框架方案。

6. 规范和加强自备电厂管理。 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 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 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 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探索以市场化方式逐步代替系统备用费的机制。 完善和规范余热、 余压、 余气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支持政策。 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允许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能效环保要求、 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 四) 售电侧改革。

1. 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 制定宁夏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在国家确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标准与条件基础上, 结合宁夏实际, 确定符合技术、安全、 环保、 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 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 赋予用户更多的选择权, 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 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市场体系。 创新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 以注册服务代替行政审批, 实行“一注册、 一承诺、 一公示、 三备案”。

2. 实施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 在高新产业园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循环经济园区等各类园区中, 选择有参与意愿并符合准入条件的, 组建独立的售电公司, 2016 年底前开展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

3.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 按照国家关于增量配网建设有关要求, 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 以新规划建设的高新产业园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循环经济园区、 工业园区及矿区等为重点, 有序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同时,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控股的, 在取得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 并切实履行保底供电责任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 五) 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

1. 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统筹规划。 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规划职责, 优化电源与电网布局, 加强电力规划与电源等规划之间、 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性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 提升规划的覆盖面、 权威性和科学性, 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各种电源建设和电网布局要严格规划、 有序组织实施。 电力规划应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 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核后, 要向社会公开。 建立规划实施检查、监督、 评估、 考核工作机制, 保障电力规划的有效执行。

2. 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电力市场科学监管。 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 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能, 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 有效开展电力交易、 调度、 供电服务和安全监管, 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 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 切实保障新能源并网接入, 促进节能减排, 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 公平竞争、 电网公平开放、 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 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 协调、 监督、 服务功能, 充分发挥其在政府、 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3. 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 取消、 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 有效落实规划, 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 规范简化审批程序, 完善市场规划, 保障电力发展战略、 政策和标准有效落实。

4.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 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 从业人员信用纪录, 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 可追溯、 可核查。 加大监管力度, 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 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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