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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2016-10-11 16:39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电力体制改革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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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 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 信息报送、 合同签订、 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 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 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 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 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二)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 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营销人员、 财务人员等, 不少于 20 人, 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 生产运行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 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 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 试) 队伍的, 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 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 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 电力建设企业、 高新产业园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 供气、 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 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 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 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 运营配电网的, 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 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八条 “ 一注册”。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 获取交易资格。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 无须重复注册。

第九条 “ 一承诺”。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 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 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资产证明、 从业人员、 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 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 供电范围、 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 一公示”。 接受注册后, 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 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 1 个月。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 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 注册暂不生效, 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 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 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 三备案”。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并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变更。 业务范围、 公司股东、 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 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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