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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2016-10-11 16:39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电力体制改革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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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公司资产不得低于2千万!!!

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今日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 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9 号) 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 坚持依法依规、 开放竞争、 安全高效、 改革创新、 优质服务、 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 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 通过集中竞价购电、 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 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力、 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 资产要求

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 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 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 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 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 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 从业人员。 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 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 经济专业知识, 具备电能管理、 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 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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