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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6-10-17 08:33来源:汕头日报关键词:电力设施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规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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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造成其他单位损失或者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电力线路,系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电缆线路和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配电线路、电缆线路的总称。

输电线路走廊,是指35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安全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通道。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非中心城区是指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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