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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2016-10-21 16:20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招标采购国网招标采购互联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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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以政府投资或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方式,加快推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到 2017 年底,所有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省级行政区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各地级市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6.优化公共服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免费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共享服务;研发提供 CA 证书互认、主体一次注册、投标开标保障、行政监督通道、专家资源与异地评标、专用工具软件和功能模块组件,以及平台开发集成和安全运行测试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提供市场交易动态、趋势分析预警、主体资信能力、项目交易成效、招标采购专业智库等大数据专题分析研究成果以及智能化工具软件的定制服务;提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规范开发、对接和安全维护运行专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满足招标投标市场交易主体、中介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以及评标专家、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并根据招标投标市场需求,不断创新研发精准提效、经济适用、合法规范的公共服务产品,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水平。

7.推进可持续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可持续运营机制。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在实现服务功能与交易功能分离的基础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交易服务收入直接弥补公共服务平台经费支出。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以购买服务等方式补贴其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公共服务平台可以通过向有关主体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形式收取服务费用,补偿运营成本支出,获取可持续运行和自我发展所需的基本投入,但不得就应当免费提供的公共服务收费,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乱收费。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开放共享数据资源,鼓励创新研发以及推广运用大数据分析及其智能技术成果的激励机制,与有关方面按照公共服务技术和信息产品研发投入资金和市场运用价值,分享使用信息产品服务及其增值效益。

(三)创新电子化监管

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 2017 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其监督职责范围内所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项目在线监管的全覆盖。行政监督平台可以由行政监督部门单独投资建设运营,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已有的网络资源、数据和服务资源进行业务管理和行政监督。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本系统行政监督平台,实现监管一体化。

9.规范监督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相应行政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清单,投诉受理程序、方式、时限,以及数据接口规范等,具备对招标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及下达行政指令,在线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以及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和电子归档等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具备一定公共服务功能,但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在 2017 年 6 月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0.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加强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信息实现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全程监督,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现场检查、静态监管、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多方协同、动态立体、全过程综合监督转变,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1.加强系统互联互通。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交易平台可以与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交互信息。鼓励中央企业自主开发或采购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区域范围内的行政监督平台全部实现对接,或向其开放监管通道,交易平台将交易信息交互到公共服务平台的,由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相互对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交易平台与其对接并交换信息。

12.促进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共享。各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 ‐ 10 ‐ 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并相互对接,充分发挥各自的服务功能优势,避免交叉重复,防止信息交互冲突。其中,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充分发挥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的专业服务功能作用。合并建设的,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按规定提供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与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交互信息,实现与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共享。

13.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体系。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可以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合并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互共享、互认共用。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4.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采购行为和信用状况实行动态、全面公开。除依法公开交易信息外,交易平台的专业定位,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认证标志、检测认证报告以及巡检监督状况,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和数据交互动态,交易运营状态以及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和情况,应当在交易平台和其对接的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公布。

15.促进信息全网流动。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同时,积极培育各平台和系统间信息交互共享的内生动力,真正打破“信息孤岛”,让招标投标各类信息在交互共享、全网流动中发挥最大的效益。提供依法公开的数据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

16.强化交易信息大数据应用。适应“互联网+”新趋势,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招标投标市场信息数据,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大数据智能化监督。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对招标投标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研判市场形势,制定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数据支持,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依法公开的交易大数据的整理、分析和加工利用,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跨地区跨行业聚合共享和智能化分析运用市场交易大数据的功能,为市场主体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大数据服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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