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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通知

2016-11-03 14:02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补贴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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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泉州市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的通知已发布,规定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为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80%(详见附件1),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应含地方补助金额)的70%,如超过车辆价格7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7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后确定地方补助金额。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泉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的通知

泉经信装备〔2016〕558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济局)、财政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省经信委 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23号)精神,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组织申报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车型。补助车型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2016年度在本市新购置并在本市完成注册上牌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的个人或机构消费者。在本市之外注册登记后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予补助。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方式。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地方补助金额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获得中央财政补助后申请泉州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地方补助,含省级财政资金)。地方补助拨付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市设立销售机构或授权委托本市销售机构销售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地方补助拨付到其在本市设立或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

(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80%(详见附件1),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价格,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应含地方补助金额)的70%,如超过车辆价格7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7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后确定地方补助金额。我市配套补助资金由市、县(按销售企业或机构所在地)两级财政按1:3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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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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