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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量
8.1 概述
8.1.1参加发电权替代交易的替代双方所属发电企业与电网运营企业的调度等关系保持不变。
8.2 计量点与计量装置
8.2.1替代双方计量点以替代双方所属发电企业与电网运营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为准。
8.2.2当计量点发生变更时,替代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8.2.3替代双方应确保本侧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达到规则和国家、行业的要求,并能接入电网运营企业电能量采集系统。
8.2.4计量装置需定期进行检定(验),对于未经检定(验)、检定(验)不合格或超过检定(验)周期的计量装置,不得使用。
8.2.5安装主、副电能表,应将主表和副表应安装在同一计量点,主副两套计量电能表一经确认,不得改变。
8.2.6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与电网运营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8.3 计量数据采集
8.3.1有功电量、无功电量的计量数据按一个交易时段为一个采样周期进行。经各市场交易主体协商同意,可以用交易时段(以分钟为单位)的约数作为一个采样周期。
8.3.2 电网运营企业负责建立从各计量装置到计量数据库的计量数据采集方法、计算公式等的设定。
8.3.3 市场交易主体必须保证每一计量装置都与数据采集系统实现计量数据传输。定期上报计量数据,便于核对和计算交易电量。
8.4 计量数据确认和替代方法
8.4.1 计量数据确认,应由市场交易主体协商一致。
8.4.2 对于装有主表,副表两套电能表的计量点,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作为核对之用。
8.4.3 当主表发生故障时,应采用经恰当修正后的副表数据作为计量数据(或采取考核计量点数据修正后,并确认)。
8.4.4 若尚未安装副表,或当主副二套表计同时发生故障时,以可替代的计量表计记录的数据扣除必要的电量(线损、变损、厂用电等)后作为替代电量数据,或采用考核计量点计量数据,并进行必要的修正。替代电量数据或考核计量点计量数据需经各相关市场交易主体共同确认。
8.4.5 以有资质的检定单位出具的电量退补单作为修正依据。
9.结算及偏差电量确认(违约电量的处理)
9.1电量结算
9.1.1结算原则:年度、季度、月度发电权替代交易优先与其他交易结算,以维护被替代方的利益。
9.1.2电网运营企业每月按电网结算电价与替代方进行交易电量、电费等的计量和确认,支付全部购电费(含税)。
9.1.3替代方每月按被替代方所得价格和交易电量与被替代方进行结算,并支付被替代方所得价格和交易电量对应的电费,经双方同意,也可按季度、一次或多次在交易周期内结算完毕。
9.1.4电网运营企业应按已批复的网损补偿标准收取对应的费用,即在每月与替代方进行接算时扣除交易电量中网损补偿标准对应电量所形成的电费。如电网运营企业暂不收取网损费用时,将不予扣除。
9.1.5交易结算由替代方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双方认可的交易结算单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入账。被替代方在获得替代方补偿收益结算时,如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给替代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入账,如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承担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对应的税费。
9.1.6 交易月度结算电量的确定:替代方月度结算电量数值以计量抄表数据确定。特殊情况下,经关口计量数据综合计算后,再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9.2偏差电量定义及计算
9.2.1偏差电量的定义:当替代方中标电量(月度、季度、年度)与实际月度结算电量累计值(月末、季末、年末末)出现偏差时,其差值电量为偏差电量。
9.2.2 年度偏差电量:替代方中标电量与实际结算电量产生的偏差电量不超过年度中标电量-1%。
9.2.3季度偏差电量:替代方中标电量与实际结算电量季度末产生的偏差不超过季度中标电量-2%。
9.2.4月度偏差电量:替代方中标电量与实际结算电量月度末产生的偏差不超过月度中标电量-3%。
9.3偏差电量的处理原则
9.3.1替代方、
9.3.1.1年度、季度、月度偏差电量分别超过-1%、-2%和-3%以上的承担违约责任。
9.3.1.2、交易原则上在交易期内分月据实结算,年度末、季度末、月度末清算。
9.3.2被替代方
9.3.2.1交易原则上在交易期内次月内分月据实结算,年度末、季度末、月度末清算。
9.3.2.2由于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交易双方偏差电量的,可根据7.4.5条款执行。
9.4 违约电量的计算与处理原则
9.4.1违约电量的计算:当替代方(交易期)累计结算发电权替代交易上网电量值<中标发电权交易指标电量时,计算出的偏差电量,与年度、季度、月度中标合同电量偏差超过规定范围内以上(含转让后或未能转让的)视为违约电量。
9.4.2由于替代方所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约,按照被替代方出让交易电量对应电价的50%(价格)×违约电量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由替代方所属发电企业支付给被替代方。
9.4.3由于替代方所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电网运营企业网损补偿费用损失的,按照网损补偿费对应的折算上网电量在其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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