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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合同
6.1 概述
6.1.1发电权替代交易合同应作为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及市场化交易中标电量合同转让的补充协议。
6.1.2参与发电权替代交易的中标双方所属发电企业签订的发电权替代合同为年度(季度、月度)一一对应的合同。
6.2 合同签订
6.2.1在年度(季度、月度)替代交易和双边协商替代交易结束后,交易运营系统根据成交结果自动生成电子合同,替代交易双方可查询、下载自己的合同信息,并及时确认。
6.2.2 根据交易双方确认的交易电量、电价等信息,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组织签订《发电权替代交易合同》。
6.3 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6.3.1 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替代方所属发电企业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交易合同调整意向,对合同进行转让和调整。
6.3.2年度交易调整申请应在当年10月底前提出,经安全校核后调整和转让,调整和转让结果10个工作日内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季度交易调整申请应在每月20日前提出,经安全校核后调整和转让,调整和转让结果季度执行完毕后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月度交易暂不进行调整和转让。
6.3.3每月20日前为季度计划变更审核期,30日发布审核后的季度计划变更信息。
6.3.4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须提交交易运营系统进行审批、确认后生效。
6.4 合同的违约与解除
6.4.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替代方年度发电权替代交易分月累计执行中的偏差电量,在10月底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调整后还未完全执行,视为违约,按合同违约处理。
6.4.2 违约方须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4.3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4.4 如交易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协议)时且未能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任一方可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无法履约的书面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将不再对此合同安排月度计划电量,并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违约责任执行提前通知,可按照合同约定减轻违约处罚)。
7.交易执行
7.1 概述
7.1.1合同签订后,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发电权替代交易中标企业的分月计划电量,编制年度、季度、月度交易电量计划,提交电力调度机构执行。月度交易电量计划包括发电权替代交易电量计划和其他交易电量计划等。
7.1.2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交易计划安排发电机组运行方式,对已签订的各种合同按照同等责任的原则执行,其中:优先执行发电权交易电量,此次执行直接交易、外送电、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等市场化交易电量,按照具体完成情况滚动执行,分月偏差电量按规则调整。
7.2 年度交易计划
7.2.1 概述
电力交易机构在上年度12月下旬完成年度交易计划编制,为年度发电权替代交易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8.3 季度、月度交易计划编制
7.3.1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编制季度、月度交易计划,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交易运营系统发布次季度、次月交易计划。
7.3.2月度电能交易计划内容包括:月度总发、用电量平衡计划、月度优先发电权电量计划、跨省跨区电力电量计划、月度直接交易电量计划、月度替代交易电量计划、其他交易电量计划等,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各发电企业全部市场化交易电量值和公益性、调节性电量值。
7.3.3电力调度机构在会商月度电能交易计划时,应根据新能源发电企业、水电等开再生能源月度预计发电能力等,综合考虑各发电企业发电能力差异、设备可利用情况,加强新能源发电出力的预测,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能,科学安排机组组合,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促进新能源消纳空间的扩大。
7.4 月度交易计划执行
7.4.1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编制、执行日调度计划,通过日调度计划落实月度交易计划并执行,按照电能交易计划合理调整各发电企业机组运行方式。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如遇电网安全运行需要必须调整已签订的合同时,应及时与电力交易机构会商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重大调整应及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7.4.2 每月1日,电力调度机构统计各发电企业月度计划调整电量,编制上月交易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说明调整的具体时间和原因,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电力交易机构。
7.4.3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跟踪和公布月度电能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并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沟通协调,确保各种交易成分的落实和完成。
7.4.4当输电通道发生阻塞时,按照确保电网安全的原则,调整发电厂出力,相应交易电量计入偏差电量,不计入违约。
7.4.5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对月度交易计划进行调整,由此造成各发电企业出现偏差电量不承担违约责任。
(1)保障电网安全所采取的电网调控措施。
(2)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调整或临时停电。
(3)调用发电企业辅助服务,包括机组停备、调峰调频、调压等。
(4)消纳新能源所采取的公用电厂调停机组、降低发电出力等电网调控措施。
(5)为保障电力平衡或电网安全,采取的需求侧管理措施或拉路、限电。
(6)因天气、外部环境等客观原因造成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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