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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交易出清
集中竞价交易出清包括预出清和正式出清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预出清阶段
3.2.5.1首先对替代双方预先匹配成功交易电价、电量的进行预出清计算;然后对其次匹配成功的交易电价、电量进行出清计算。基本流程如下:
被替代方匹配交易电价=被替代方出让电量对应电价-出清的变动价格=申报卖出报价后的出清成交价格。
替代方匹配交易电价=发电企业基准电价250元/兆瓦时-出清的变动价格=申报买入报价后的出清成交价格=替代方所得电价。
被替代方所得电价=电网结算电价-替代方匹配交易电价。
3.2.5.2采用“最低价匹配法”的,按照申报卖出、买入报价进行匹配,最终成交价格为撮合配对双方报价差值的二分之一,即成交价格=[替代方申报买入价格-被替代方申报卖出价格]/2;
采用 “边际电价法”的,按照申报卖出、买入报价进行匹配,最终成交价格为配对双方成交的边际电价,即成交价格=[替代方申报买入价格-被替代方申报卖出价格]=0后,对应的边际出清价格;
3.2.5.3当报价相同时,同一发电集团优先成交原则进行;非同一发电集团(或同一发电集团无法完成替代交易电量时,按照替代方所属发电企业环保机组的申报电量同等条件下优先成交(即含脱硫、脱销、高效除尘三部分的优先,其次含脱硫、脱销两部分的优先);环保发电机组相同时按其申报电量的比例匹配成交;容量优先在申报电量多少中体现。
第二阶段:正式出清
3.2.5.5电力交易机构将预出清计算结果送达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并按照先被替代方(如其他市场化交易电量指标等)后替代方校核顺序进行。
3.2.5.6根据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电量,电力交易机构应进行综合计算有约束出清。
3.2.6安全校核原则
3.2.6.1安全校核包括:调峰裕度校核、节能约束校核、电网阻塞校核、“机群方式”校核、“分区方式”校核、“就地平衡方式”校核等。鉴于目前电源装机严重过剩、供热与新能源消纳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安全校核充分考虑火电机组全停方式、个别月份满足机组供热最小运行方式等。
3.2.6.2电力调度机构基于预测电量、预测负荷及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设备检修计划、已确定的“分区方式”和“机群方式”、“就地平衡方式”和“满足供热最小运行方式”等已知边界条件进行安全校核。当边界条件发生变化时,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调整已签订的合同电量,调整的原则和结果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并报监管机构和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3.2.6.3当电网安全约束对替代双方所属发电企业企业交易电量产生影响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出具安全校核总体意见,提交给电力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3.2.6.4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权替代交易电量中标分月电量和总电量进行安全校核。当电网安全约束对发电权替代交易电量(总电量及分月电量)产生影响时,出具安全校核总体意见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基于总量和分月电量校核原则,电力交易中心应编制年度、季度、月度交易总方案,包括外送电量、直接交易电量等所有交易成分,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校核。
调峰能力校核是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各发电厂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并且不影响清洁能源消纳的原则,分层、分区进行测算。调度机构根据调峰能力校核结果给出“影响清洁能源消纳”、“影响辅助服务提供”和“基本无影响”的评级。
电网阻塞校核是指根据电网运行结构和负荷预测,对可能出现的电网安全约束进行的预测性分析。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安全分析情况,给予“机群方式”、“分区方式”、“就地平衡方式”存在“电网阻塞”、“无阻塞”的评级。
3.2.6.5当不满足安全约束要求时,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交易总方案调整建议,内容包括待调整替代双方调减电量等建议,由电力交易中心对具体的交易电量进行调整。
3.2.6.6 当电量不满足安全约束要求、需要调减时,按以下原则进行:
(1)集中交易优先于双边协商交易调减;
(2)采用集中交易的,高低匹配法的按匹配的先后次序逆序调减;最低价匹配法的按最低价的优先调减;边际出清法的按最接近边界电价的优先调减;当价格相同时,环保机组等级低的交易电量优先调减;当价格和机组环保等级相同时,按照各自交易电量的比例调减;
(3)采用双边协商交易的,按照交易意向提交时间先后顺序逆序调减交易电量,即先提交的交易意向优先成交。
3.2.6.7 每个交易周期(年、季、月),市场运营机构提前发布全网分月预测负荷、预计电网阻塞、发电检修(备用)计划、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引导各市场成员主动规避电网安全约束。
3.3.1挂牌交易申报电量和价格
3.3.1.1 挂牌交易电价应事先确定,并以此为被替代方出让电价。如未出让成功,将出新确定挂牌交易电价;如出让成功,其中标电价为挂牌交易价格。
3.3.1.2 挂牌交易电量、申报、预出清及安全校核和正式出清与集中撮合和竞价交易相同。
4.年度交易(季度和月度交易参照执行)
4.1 概述
4.1.1 年度交易:根据市场主体的意愿采用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交易方式确定年度交易电量与电价。
4.1.2 双边协商交易流程
4.1.2.1替代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自主协商年度发电权替代交易意向,同时综合考虑各种可能中标的交易合同电量后,签订临时框架协议,应包括交易电量(其指标应满足政府批复的要求)、执行时段和电价。
4.1.2.2达成临时框架协议后,由被替代方先登录交易运营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录入分月电量、电价等信息,然后替代方再登录确认并提交发电企业录入的信息。
4.1.2.3临时框架协议应通过交易运营平台,按交易中心确定的时限报交易中心(或书面上报),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交易中心通知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签订正式发电权替代年度合同(协议),并按合同执行。
4.1.3集中交易流程
4.1.3.1集中竞价的申报时间、汇总和出清时间、安全校核时间、交易结果发布时间可与双边协商交易相同。
4.1.3.2在申报时间内,同时开展双边和集中交易时,替代双方申报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同时也申报集中交易需求;在汇总和出清阶段,首先对双边协商交易意向进行汇总,然后对集中撮合交易、集中竞价申报数据分别进行出清计算;在安全校核阶段,对包含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和集中撮合、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的交易预案进行统一的安全校核,消除阻塞时优先调整双边交易结果,其次调整集中交易结果;在交易结果发布时间,同时发布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交易的最终成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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