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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换个角度看新一轮电改进展不明显!这五个现状要尽快改变

2016-11-21 17:28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刘树杰 杨娟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火电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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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交易”模式市场竞争效率高,但制度成本也高。这种“自由交易、自负其责”的普通商品交易方式,要与电力系统的可靠性要求相融合,须有复杂的市场构架和规则设计,如场外双边合同的日前分解及其同现货市场出清结果的衔接,主能量市场(中长期交易和日前交易)与平衡市场的衔接,不平衡责任的确定和落实等。

此外,市场主体的交易策略、交易手段也须与此相适应,如:售电商要同时参与批发和零售两个市场的竞争;受平衡机制的约束,售电商还必须对客户的用电行为进行有效管理,以避免和减少不平衡责任及其导致的经济损失。这都使系统和企业管理的成本大幅增加。所以,“双边交易”在促进电力竞争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交易成本(亦即电力市场化的制度成本)。而“强制性电力库”虽然市场效率较低,但制度成本也低。“强制性电力库”顺应电力消费的随机性及其对市场价格即时反应难度大的特点,不允许场外实物交易,也不允许售电商(“可调度负荷”除外)参与场内的批发竞买,从而不存在售电商须履行日负荷曲线承诺问题,大大降低了市场构架及交易规则的复杂程度;由于所有售电商批发购电的价格相同,售电商营销的策略和手段也可相对简单,既可与客户单独约定价格合同,也可实施基于政府管制价格的浮动价格合同。此外,强制性电力库模式也不必须与售电侧市场化改革同步,只要政府管制价格能够与批发市场价格联动(参考阿根廷市场),则批发竞争也可先期进行。因此,比之“双边交易”模式,“强制性电力库”简单易行,制度成本低,也较适应现阶段法治不健全、市场诚信度低的国情,有利于向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电力市场的合理布局,也应走“渐进式”之路。近期可考虑“部分‘区域’、部分‘省级’”的思路。京津唐、东北等网络联系紧密的地区,可考虑直接建设跨省区域市场。其他地区可先从省级市场起步,逐步过渡到跨省区域市场。如果省内存在明显“一家独大”现象,可参考新加坡的做法,强制购买有市场支配力企业的部分发电容量,以提高批发竞争的有效性。

“三峡”等超大型水电原则上可在现行的“消纳”范围参与电力市场。既要保其“优先发电”,又要使之与竞争性市场规则相兼容,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引入“政府授权合同”。具体说,就是超大型水电企业与电力市场组织机构分别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基于现行的电力消纳方案和定价原则签订长期的“政府授权合同”。该“政府授权合同”以差价合约形式执行,买卖双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则其差额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分享;如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则其差额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分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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