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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发

2017-01-06 08:4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行业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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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企业制定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目的是证明排污许可证许可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及许可限值落实情况。火电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技术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火电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以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要求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完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一)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企业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企业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企业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对于新增污染源,企业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如需)。

(二)自行监测要求

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火电企业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全部污染源;污染物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以及 COD、氨氮、pH、SS、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TDS、硫化物等水污染物。对于新增污染源,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

2.监测点位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等。

(1)废气外排口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或原烟气与净烟气会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对于净烟气直接排放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火电企业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等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2)废水外排口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 号)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等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 100 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排放口、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企业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企业的排污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企业法定边界的位置采样。

火电企业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企业排放口、脱硫废水排口、循环冷却水排口、直流冷却水排口。

(3)无组织排放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根据火电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火电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包括厂界、储油罐周边及氨罐区周边等。

(4)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企业认为有必要更好地说清楚自身污染治理及排放状况的,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3.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企业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技术手段。

对于以煤或油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当采用自动监测;对于以净化天然气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氮氧化物应当采用自动监测;对于以其他气体为燃料的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当采用自动监测。

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中的相关内容,京津冀地区及传输通道城市火电企业各排放烟囱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4.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火电企业应按照 HJ/T75 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在中控自动设备或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期间,手工监测要增加频次,每四小时至少监测一次,每天不得少于六次;同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间隔不得超过 6 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频次。

可以参照表 7、表 8、表 9 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根据规定可相应加密监测频次。对于表 7 中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填报的产排污节点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 1 次/年,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表 7 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注:1.煤种改变时,需对汞及其化合物增加监测频次。

2.使用液氨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可以选测。

3.仅限于以净化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4.煤矸石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油页岩、石油焦、生物质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5.多种燃料掺烧的锅炉或燃气轮机污染物应执行最严格的监测频次。

6.关于排气筒废气监测,要求同步监测烟气参数,包括排气量、温度、压力、湿度、氧含量等。

表 8 废水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

注:1.是否监测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2.除脱硫废水外,废水与其他工业废水混合排放的,参照相关工业行业监测要求执行。

3.废水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 100 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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