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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发

2017-01-06 08:4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行业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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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计算公式为:

表 2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选取表

注:1.新建锅炉为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锅炉为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

2.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

3.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按照高硫煤地区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

4.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重点地区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

表 3 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

注:1.新建锅炉为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锅炉为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200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按照 W 型火焰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可以参照循环流化床锅炉绩效值测算。

2.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

3.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重点地区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

表 4 火电机组烟尘排放绩效值

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

2.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重点地区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

3.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三、可行技术

本规范通过可行技术,明确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等尾气处理装置的运行和维护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及水污染控制的管理要求。在火电行业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在审核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时,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可以参照行业可行技术,对于企业采用相关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具备上述相关能力。

对不属于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企业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监管部门应当尽早开展执法监测。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及排放数据作为更新行业可行技术指南的主要依据。

(一)废气

1.达标可行技术

对于火电企业产生的烟尘,一般采用袋式除尘器、静电除尘+湿法脱硫或电袋复合除尘器即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对于二氧化硫,采用低硫煤(硫分<1%),并安装脱硫效率超过 95%的烟气脱硫装置,或采用 IGCC 等其他发电工艺,即可满足 100mg/m3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采用低硫煤(硫分<1.5%),并安装脱硫效率超过 95%的烟气脱硫装置,即可满足 200 mg/m3 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对于氮氧化物,采用高效低氮燃烧器+SCR 或高效低氮燃烧器+SNCR,即可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对于汞及其化合物,可采用烟气脱硝+静电除尘/布袋除尘+湿法烟气脱硫的组合技术进行协同控制,如采用协同控制还未达标,可采用炉内添加卤化物等和烟道喷入活性炭吸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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