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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发

2017-01-06 08:4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行业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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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生产设施及排放口

注:①单台出力 65t/h 以上的纯蒸汽锅炉(非发电锅炉)参照本规范执行。

②适用于燃煤锅炉。

③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应关注总砷、总铅、总汞、总镉等重金属污染物。

(二)许可排放限值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原则上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确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或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从严原则确定。

企业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规范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企业填报排污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1.许可排放浓度

(1)废气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台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浓度。其中,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廊坊市、上海市、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沈阳市、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武汉市、长沙市、重庆市主城区、成都市、福州市、三明市、太原市、西安市、咸阳市、兰州市、银川市等 47 个城市市域范围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的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除按上述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并实施监管外,还应填报超低排放浓度限值。未能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不能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超低排放各类经济补贴和政策优惠。

(2)废水

明确所有废水排放口各项水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除 pH 值、 TDS 外),为日均浓度。火电机组废水直接排放至水体的,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若企业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附录 A 的要求确定。

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对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的三级排放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从严确定。

2.许可排放量

明确各台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不同级别应急预警期间日排放量以及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冬防阶段月排放量。其中,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 12 个月。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为各台锅炉和燃气轮机组许可排放量之和,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对于有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或者地方政府有要求的,还可明确各项水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

备用机组不再单独许可排放量,按照企业全厂许可排放量管理。存在锅炉和机组不对应情况的企业,对于纯发电机组,按照发电机数量分别计算许可排放量;对于热电机组,根据发电机额定功率比例计算各自的供热能力,再按照发电机数量分别计算许可排放量。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新增火电机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许可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无排放总量要求或排放总量要求低于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依据,采用本规范推荐的排放绩效法确定许可排放量。地方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核定。

总量控制要求包括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发文确定的企业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的要求应当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确定许可排放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日排放量以及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冬防阶段月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还应计算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排放绩效法测算方法如下。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 SO2、NOx、烟尘的许可排放量根据机组装机容量和年利用小时数,采用排放绩效法测算。排放绩效分别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根据达到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进行确定,详见表 2、表 3、表 4。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排放绩效测算。原则上,年利用小时数按照 5000 小时取值;自备发电机组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按 5500 小时取值;若企业可提供监测数据等材料证明自备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时数确大于 5500 小时的,可按照前三年平均数取值;对于不联网的自备热电机组,可以根据供热的主体设施运行小时数取值。具备有效在线监测数据的,企业也可以前一自然年实际排放量为依据,申请年许可排放量,其中浓度限值超标或者监测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不得计算在内。

火电企业绩效法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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