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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发

2017-01-06 08:4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行业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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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企业按期申报,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应当加大督办力度。从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

(二)加强培训宣传

我部组织开展国家层面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省级、地(市)级及县级环保部门、各环保督查中心、大型火电、造纸、钢铁、水泥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各地要尽快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

(三)及时报送信息

省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16年12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准备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自2017年1月起,每月公布各省(区、市)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

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2.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7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造纸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8日印发

附件 1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火电行业及自备电厂所在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 GB13223 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其中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菜单中未包括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生产设施及排放口信息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填报。企业针对申请的排污许可要求,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存在需要改正的,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改正措施。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应补充填报。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火电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否投产、技术负责人、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文号等。对于同一法人拥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应分别申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于不具备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2.主要产品及产能

火电企业应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及其他。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需选择火电行业。

(1)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机组名称、公用单元等;其中,对于所有机组公用的储煤、磨煤、碎煤等设施,在公用单元中填报;对于其他设施,在机组中填报。

(2)主要工艺:为必填项,分为装卸系统、储存系统、运输系统、备料系统、锅炉及发电系统、燃气轮机系统、循环冷却系统、辅助系统等。

(3)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其中必填项为装卸系统,包括卸煤码头、翻车机房、火车受料槽、汽车受料槽、临时堆场;储存系统,包括条形煤场、圆形煤场、筒仓、煤粉仓、油罐、气罐;运输系统,包括输送皮带、皮带机头部、输油管线、输气管线、转运站、燃料制样间;备料系统包括碎煤机、磨煤机;锅炉及发电系统,包括一次风机、送风机、二次风机、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凝汽式汽轮机、抽凝式汽轮机、背压式汽轮机、抽背式汽轮机、发电机;燃气轮机系统,包括燃气轮机、发电机、余热锅炉;循环冷却系统,包括直流冷却、直接空冷塔、间接空冷塔、机械通风冷却塔;辅助系统,包括灰库、渣仓、渣场、灰渣场、石膏库房、脱硫副产物库房、氨水罐、液氨罐、石灰石粉仓等。选填项为装卸系统的门机、抓斗卸煤机,运输系统的入厂采样间、入炉采样间、原煤仓,锅炉及发电系统的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等。

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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