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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印发

2017-01-06 08:4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行业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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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企业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5)设施参数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储量、风量、蒸发量、蒸汽压力、蒸汽温度、锅炉效率、供热量、额定功率、采暖抽汽量、采暖抽汽参数、工业抽汽量、工业抽汽参数、背压排汽参数、输出功率、燃气温度、压缩比、容积等。

(6)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蒸汽、电等。

(7)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不相符的,应说明原因。

(8)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

(9)其他:为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火电企业应填写原料、辅料及燃料名称、年最大使用量等。

(1)种类:为必填项,分为原料、辅料。

(2)原料名称:除燃料外,如无其他原料,可不填。

(3)辅料名称:包括盐酸、烧碱、石灰石、石灰、电石渣、液氨、尿素、氨水、氧化镁、氢氧化镁、混凝剂、助凝剂等。

(4)燃料名称:为必填项,分为常规燃煤、原油、重油、柴油、燃料油、页岩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页岩气等。

(5)年最大使用量:为必填项。已投运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近五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填写,未投运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设计使用量填写。

(6)硫元素占比:为必填项。

(7)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及其他:为选填项。

4.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该部分包括废气和废水两部分。废气部分火电企业应填写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类型。废水部分火电企业应填写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1)废气产污环节:分为锅炉烟气、输煤转运站、石灰石筒仓、灰库、储煤设施等。

(2)污染物种类:为标准中各项污染因子,如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和废水中的 COD、氨氮等。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治理设施名称:废气分为脱硫系统(单塔单循环、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脱硝系统、脱汞措施、除尘器等。

(5)污染治理工艺中废气分为脱硫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石灰-石膏湿法、电石渣法、氨-肥法、氨-亚硫酸铵法等)、脱硝系统(高效低氮燃烧器、空气分级燃烧技术、燃料分级燃烧技术、SCR、 SNCR 等)、脱汞措施(卤素除汞、烟道喷入活性炭吸附剂等)、除尘器(麻石水膜、水吸收、旋风除尘、静电除尘、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等);废水分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高盐水处理系统等。

(6)废水类别包括原水预处理废水、锅炉补给水处理废水、油罐区废水、输煤系统废水、脱硫废水、脱硝废水、除尘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直流冷却水排水、锅炉酸洗废水等。

(7)废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等。

(8)废水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等。

(9)可行技术:具体内容见“三、可行技术”;对于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填写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11)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12)排放口类型分为外排口、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其中外排口又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火电企业废气主要排放口包括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废气一般排放口包括输煤转运站排气筒、采样间排气筒等;火电企业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二、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本技术规范主要基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对于新增污染源,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对于现有污染源,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本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依法制定并发布的限期达标规划中有明确要求的,还要综合考虑,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合规补充制定的其他各项要求,应当依据规范性文件相应增加内容。

(一)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规定

1.废气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火电企业产排污节点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输煤转运系统等,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实施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因子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中的所有因子,具体见表 1。

火电企业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企业应详细填报排放口具体位置、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等信息。其他有组织废气由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阶段自行申报,按照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控;无组织废气污染源应说明采取的控制措施。地方排污许可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规定或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2.废水类别及排放口

火电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冷却水排水等,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及企业实际排放情况明确水污染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pH、SS、硫化物、石油类、TDS、总磷、氟化物、挥发酚等,具体见表 1。地方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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