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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骗补后续】7家企业遭处罚(附工信部处罚决定)

2017-02-04 16:49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骗补新能源汽车推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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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月4日,工信部网站公布了7家涉及“骗补”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分别是金华青年汽车、上汽唐山客车、重庆力帆乘用车、郑州日产汽车、上海申沃客车、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重庆恒通客车。并对7家企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方式包括撤销7家公司问题车型产品《公告》,暂停7家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责令7家公司进行为期两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去年12月20日工信部对涉及“有牌无车”的4家新能源汽车骗补企业包括苏州金龙客车、河南少林客车、奇瑞万达贵州客车、深圳市五洲龙汽车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传递出国家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理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的态度和决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苗圩在2017年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上强调未来将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督查,严厉打击骗补行为。此次7家企业收到处罚决定书预示着打击“骗补”进入处罚执行期。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去年4家企业“有牌无车”的现象不同。此次7家受罚企业的违规行为更为复杂化,时间跨度也更大。金华青年汽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上汽唐山客车有30辆车未安装电池和电机控制器,15辆车未安装电池,30辆车电池安装不足、5辆车未安装电机控制器;重庆力帆乘用车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公告不一致;郑州日产汽车有88辆车驱动电机生产企业与公告不一致,其中的20辆车电池生产企业与公告不一致;上海申沃客车有79辆车在2015年末尚未安装电池但已开具发票并登记上牌;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有119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与公告信息不一致,其中100辆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电池生产企业与公告不一致;重庆恒通客有1176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7家企业的违规行为之复杂,违规时间之长触目惊心。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促进汽车产业转型,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的紧迫任务,打击“骗补”行为才能保障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工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7〕008号

被处罚企业: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八达路M-09地块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27号),确认你公司2014年销售给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45辆新能源汽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JNP6120B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JNP6120B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09号

被处罚企业: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唐海县曹妃甸新区十里海南路29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28号),确认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30辆车未安装电池和电机控制器,15辆车未安装电池,30辆车电池安装不足、5辆车未安装电机控制器,上述80辆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申报条件。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SK6110EV64型纯电动客车、SK6812EV33型纯电动城市客车、SK6812EV32型纯电动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SK6110EV64型纯电动客车、SK6812EV33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K6812EV32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的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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