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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六条每年12月第3周第1个工作日前,交易机构汇总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经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含撮合)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年度已注册市场主体(含售电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安排;
(三)次年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下限。
第六十七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六十八条年度集中竞价时间为:每年12月第3周第2个工作日,交易机构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六十九条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年度电价和分月电量,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应分月申报电量。
第七十条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生成初步交易结果,由交易机构下一个工作日在当日提交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交易机构并形成最终交易结果。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山西交易平台中匹配价差大小顺序进行逆序削减,或按等比例原则削减,待交易机构商各市场主体并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后确定。
经确认的交易结果,正式生成相关电子合同。
第五节年度基数电量合同签订
第七十一条根据政府确定的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于每年12月底前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包括电子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七十二条基数电量,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六节月度双边交易
第七十三条每月第2周第1个工作日,交易机构汇总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通过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注册市场主体(含售电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情况;
(三)次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下限。
上述市场信息,交易机构在发布后1周内,需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次月的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第七十五条月度双边交易开市时间为:每月第2周第2个工作日,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市场主体分别形成月度交易意向协议,并在闭市前,通过平台向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含互保协议)。
第七十七条交易机构在闭市后下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返回交易机构校核结果。
安全校核未通过的,按交易平台中提交确认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削减。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削减。因特殊原因的,经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应按等比例原则削减。
第七十八条交易机构在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的下个工作日,发布月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次日16:00前通过平台成交信息确认,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次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给予解释,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提出复核申请,交易机构根据裁定结果公布后执行。
经确认的交易结果,正式生成相关电子合同。
第七节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七十九条每月第3周第1个工作日,交易机构汇总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交易机构通过山西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注册市场主体(含售电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情况;
(三)次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上述市场信息,交易机构在发布后1周内,需报山西能源监管办和山西省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八十一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每月第3周第2个工作日,交易机构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八十二条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返回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个工作日,通过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安全校核未通过的,按交易平台中匹配价差大小顺序进行逆序削减。匹配价差相同的,按等比例原则削减。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第八十三条在月度市场交易完成后,调度机构结合安全校核结果,预测风电、光伏、水电等优先发电情况,综合考虑月度电力供需形势与年度合同的执行进度,将各发电企业的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进行月度分解,形成各发电企业月度优先发电、基数电量计划的预安排区间上下限。各发电企业在该区间内申报当月月度计划电量,提交至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形成月度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合同。
第八十四条供热发电企业的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年度市场合同分月计划原则上应优先满足其供暖电量需求,之后再安排非供暖期分月计划。各发电企业全部月度电量计划应满足单机最小开机时间要求。调度机构应根据月度电量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合同电量的执行。
第八节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八十五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撮合)、挂牌交易等方式。交易形成后应在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第八十六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需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时段、电压等级、计量关口、分月计划等内容(包括本月剩余各类型合同电量和后续月份各类型合同电量)。
第八十七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时间为每月第3周第1个工作日内。单一发电企业的优先发电合同和基数电量合同总额大于其本月预计实发上网电量时,方可转让,转让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小容量机组;相反情况下,上述合同不得转让。
第八十八条合同转让交易开始或收到合同转让方提交的交易意向后,交易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转让并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并提交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通过的,形成有约束合同转让交易结果并提交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形成电子合同。未通过安全校核的,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向交易双方书面解释原因。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裁定。
第八十九条具有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年度市场合同的市场主体,在保持各类年度合同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提出本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合同滚动调整意向。
第九十条具有年度市场合同的市场主体可在每月第2周第3个工作日提出次月合同电量滚动调整意向,交易机构在收到调整意向1个工作日内提交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通过的形成有约束合同调整结果并提交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形成调整后的分月合同。未通过安全校核的,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向交易双方书面解释原因。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裁定。
第九十一条现货市场建立前,具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的市场主体,可在每月第4周第1个工作日,将当月分解计划电量的调整意向(调整范围应在其月度计划电量发电意愿申报值的±5%以内)提交至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在收到调整意向1个工作日内提交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通过的形成有约束合同调整结果并提交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形成调整后的本月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合同。未通过安全校核的,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向交易双方书面解释原因。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申请裁定。
第九十二条为了保证合同执行偏差的合理性与执行的公正性,应及时启动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处理偏差。参与调峰、调频的电厂,在其机组ACE投入期间,所产生的电量不计入上调、下调电量范围。
第九节跨省跨区电量交易
第九十三条跨省跨区电量交易按照双边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九十四条跨省跨区交易分为年度、月度、周、日前和短时支援交易。年度以外的属于增量电能交易。交易机构负责周及以上电能交易,调度机构负责日前、短时支援交易。
第九十五条交易机构按照发电企业的电价排序,由低到高依次累加相应的申报电量,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方式分配。
第九十六条电网企业代理的跨省跨区交易出清方式如下:
(一)各交易周期内,当申报电量总和小于等于外送电量需求时,按申报电量成交,申报不足部分,由交易机构再次组织招标,直至完成。当申报电量总和大于外送电量需求时,交易机构按照市场主体的机组容量及权重系数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
中标电量=总电量×(机组容量×容量系数×脱硫系数×脱硝系数×除尘系数×超低排放系数×空冷系数×资源综合利用系数)/∑(机组容量×容量系数×脱硫系数×脱硝系数×除尘系数×超低排放系数×空冷系数×资源综合利用系数)
当发电企业计算的中标电量大于其申报电量时,申报电量为无约束成交电量,总电量减去成交电量后的剩余电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完成;当各发电企业计算的中标电量小于或等于申报电量时,计算中标电量即为无约束成交电量。
(二)为鼓励和提高大容量、环保机组的中标电量比例,促进节能减排,同时设置权重系数:
1、容量系数:13.5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0,30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2,60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4,100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8。(外送支持机组容量系数=容量系数×1.1;视外送方向不同,外送支持机组由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山西能源监管办另行确定)
2、脱硫系数=1.1。
3、脱硝系数=1.1。
4、除尘系数=1.1
5、空冷系数:非空冷机组系数为1,空冷机组系数为1.1。
6、资源综合利用系数:正常燃煤机组系数为1,燃烧低热值煤机组系数1.1。
7、新投产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正常投运的,当年按100%计算系数,次年根据上年脱硫、脱硝设施实际投运率确定系数。
8、超低排放系数:未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系数为1,超低排放改造完成且获得环保认证的机组系数为1.1。
(三)发电企业应在交易前一个月内向交易机构申报上年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设施投运率,并提供由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文件依据,经交易机构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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