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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近日《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改稿)》(下称山西规则)已报国家能源局。观茶君赶紧找来一直关注各地交易规则制定的小伙伴韩江雪,请他谈了对山西规则的感受。他认为,概括起来,山西规则有如下6个方面的特点:
1.工作靠前。山西的电力体制改革一直是走在第一梯队。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在2016年1月28日批复了《山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山西能源监管办牵头负责的其中一项工作为制定《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早在2016年8月,山西省电改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即审议过根据国家规则草稿起草的山西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并要求待国家规则印发后进行修改。国家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下称国家规则)后,山西即进行了进一步修改,今年1月16日再次征求意见,2月28日已报山西电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备再次上会。
2.落实坚决。国家规则的两个核心要素——用户全电量进入和预挂牌月平衡(一个动了地方政府、另一个动了调度的奶酪)——山西规则都明确采纳,并且明确目前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处理方式,也是来之不易。
3.探索创新。相比国家规则,山西规则一眼看到的就有以下几个创新:一是集中撮合交易引入环保因子;二是要求市场交易保证交易双方参与市场竞争的比例区间;三是要进行容量扣除,比例一年一定;四是对同一投资主体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占比有限制;五是明确对发用之间逆回购性质的合同转让交易暂时进行限制;六是确定全部实行电子合同;七是区分了合同转让交易和年度合同滚动调整;八是跨省区交易引入2:8的电网分成机制和环保因子;九是增加调度机构对月度各类交易合同偏差控制±2%的要求;十是发电企业可申报不同约束条件下相应的(多种)上下调价格。
4.细化明确。相比国家基本规则,山西规则更加具体、细致:对年内每次交易的公示、组织、安全校核、合同生成等具体时间都进行了明确;对跨省区交易、临时增供、合同转让都进行了专节细化;对上下调价格申报提了要求,发电企业必须提供上下调价格,且对上下调进行了限价;对结算时的对标价格进行了细化;对信息披露进行了细化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5.作用发挥。市场的归市场,山西规则中对各种参数、限价、安全校核消减、信息公开等都是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出,后报有关部门确定,给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
6.整年开展。相比国家规则印发之日起实施和有效期三年,山西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未设有效期,可能是新规则与2017年已经开展的交易差别较大,特别是采用用户全电量进入和偏差调整方式,且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模拟运行都需要时间,紧赶慢赶时间就快到了,毕竟新规则规定12月就要正式开展2018年交易了。
虽然山西规则也有一些问题,但瑕不掩瑜,并在努力根据国家规则推进改革。还有小伙伴告诉观茶君,山西的一些事情有“起个大早,赶个晚集”的情况,希望山西规则是好事多磨,顺利印发实施。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 微信号:higuanchajun 作者:韩江雪)
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山西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多边)协商、场内集中竞价(含撮合)、场内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第四条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等计划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合同电量,签订厂网购售电合同,执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五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会同能源监管办制订山西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指导推进具体工作。
山西能源监管办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七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八条发电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电力用户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并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外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或平台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公告公司重大事项,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七)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山西省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山西省标准。
(四)负责辖区内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不得干预辖区内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者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电力用户的电量需求,报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中长期交易;
(二)按授权拟定相应的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年度和月度等日以上的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不定期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负责山西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负责山西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与运维;
(八)按授权会同调度机构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调度机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负责中长期以外的辅助服务市场,向交易机构提供相关数据;
(四)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基础数据和安全校核结果,配合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执行(因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等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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