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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 组织开展市场交易, 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 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 编制交易计划;
(四) 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 组织签订并汇总交易合同;
(六)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 及相关服务;
(七) 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八) 建设、 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九)配合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对交易规则进行分析评估, 提出修改建议;
(十)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向市场主体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信息;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 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 负责系统实时平衡, 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 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随着市场的发展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 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向市场主体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信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 电力用户、 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 财务独立核算、 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 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 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发电企业以电厂(水电站)为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同一电厂不同批复电价的机组应分开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 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 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火电机组可放宽至 10 万千瓦) , 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 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发电项目暂不参加直接交易。
4.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 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 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 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2.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 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3.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 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5.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的准入按省级电力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按照《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发改经体〔 2016〕 2120 号)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 方可参与;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 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参照《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发改经体〔 2016〕2120 号) 有关规定履行注册、 承诺、 公示、 备案等相关手续。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 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取消目录电价;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 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 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在任何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交易平台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各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 无需重复注册。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并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 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 经 10 个工作日公示后, 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决定, 并完成相关手续。 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 经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核实予以撤销注册。
第十八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 3 年内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由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向社会公示。 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 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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