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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年度双边交易
第四十三条 每年 12 月初, 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 次年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
(四) 次年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年度双边交易应在年底前完成。
第四十四条 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 跨省跨区交易、 合同转让交易(含跨省跨区合同转让交易, 下同) 。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年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 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 并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前, 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 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当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四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 于下 1 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 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 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 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 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年度双边直接交易、 年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年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 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四节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四十八条 每年 12 月中旬,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次年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 次年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年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
(四) 次年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四十九条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
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每类集中竞价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 发电企业、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分月电量、 分月电价。 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 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 分月成交。 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五十一条 报价结束后, 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 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 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 1 个工作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五节 年度基数电量合同签订
第五十二条 根据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 厂网双方应在 3 月底前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 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 交易价格等。
第五十三条 基数电量确定后, 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六节 月(季) 度双边交易
第五十四条 每月(每季第三个月)前 10 日, 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季)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次月(季) 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 次月(季) 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季)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
(四) 次月(季) 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五十五条 月(季) 度双边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月(季) 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第五十六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季) 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 月(季)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季)度双边合同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 并且在月(季)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 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包含互保协议) 。
第五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 于下 1 个工作日发布月(季)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 应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 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在当日给予解释。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 应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 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交易结果确认后, 由技术支持系统自动生成月(季)度双边直接交易、 月(季)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和月(季)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 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七节 月(季) 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九条 每月(每季第三个月) 中下旬,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次月集中竞价市场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次月(季) 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 次月(季) 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季)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送出地区或区域平台发布) ;
(四) 次月(季) 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条 月 (季)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每类集中竞价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月(季)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 电价、 交易起止时间。 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 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六十二条 报价结束后, 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 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 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 1 个工作日, 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六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季)度交易结束后,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 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季)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 于每月(季)月(季)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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