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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预挂牌月平衡方式下电量结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甘肃电力市场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按月清算、结账。
第一百三十四条发电侧偏差电量结算
(一)根据可再生能源次月整体最大发电能力预测值,安排其他类型电源的月度发电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结算。
(二)其他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优先发电时,按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补偿电量不大于月度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加市场合同电量减实际上网电量。3%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提供上调服务对应的增发电量不予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本月上调电量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若本月上调电量为0,则按本月预挂牌上调服务最高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上调电量补偿单价=发电侧上调电量总补偿费用/上调总电量
发电侧上调电量总补偿费用由所有机组上调电量的补偿价格和机组上调中标电量的乘积累加得到。
(三)其他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优先发电但小于月度优先发电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电价结算优先发电电量,按其所签订的市场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剩余电量;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补偿电量不大于月度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加市场合同电量减实际上网电量;提供上调服务对应的增发电量不予补偿;3%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本月上调电量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若本月上调电量为0,则按本月预挂牌上调服务最高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3%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四)其他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优先发电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电价结算优先发电电量,按合同价格结算各类市场合同电量;提供上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补偿电量不大于实际上网电量减月度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减市场合同电量;提供下调服务对应的减发电量不予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按当月全网预挂牌最低上调价格的50%结算。
机组提供上调服务(或下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均以调度安排为准。月内既提供上调服务又提供下调服务的机组,以互抵后的净值作为月度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
(五)全部合同均约定交易曲线的发电企业,根据每日的实际发电曲线考核偏差电量。各时段,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按当月全网预挂牌最低上调价格的50%结算;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本月上调电量补偿单价的9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若本月上调电量为0,则按本月预挂牌上调服务最高价的5%支付偏差考核费用);提供上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
(六)发电机组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或超发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设备故障、发电厂环保原因、不服从调度命令、偏离功率曲线等情况。
(七)因下列原因造成发电侧合同电量偏差超出3%范围的属于免考核:
1.为保证电网安全,调度机构下令要求发电机组减发或超发的;
2.当电网出现通道阻塞时,为保障新能源消纳,调度机构下令要求发电机组进行减发或超发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用户侧偏差电量结算
(一)市场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总合同电量,超用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按月度预挂牌上调服务最高价)加输配电价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结算。
市场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3%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3%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下调电量补偿单价=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下调总电量
发电侧下调电量总补偿费用由所有机组下调电量的补偿价格和机组下调电量的乘积累加得到。
(二)非市场电力用户(含优先购电电力用户,下同)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
(三)非市场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大于优先发电时,3%以内的超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3%以外的超用电量按月度预挂牌上调服务最高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非市场电力用户的总用电量小于优先发电电量时,3%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下调电量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月度预挂牌下调服务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非市场电力用户用电偏差导致的偏差考核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电网企业可以通过对非统调电厂、地方电网造成的偏差进行计量,按责任分摊部分偏差考核费用。
(四)对于约定交易曲线的用户,根据每日实际用电曲线考核偏差电量。每日各时段的累计超用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按月度预挂牌上调服务最高价)加输配电价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结算。;每日各时段的累计少用电量,3%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3%以上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电力用户偏差考核费用、发电企业偏差考核费用,以及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企业结算费用,统一用于支付下调机组的补偿费用,盈余或缺额部分由所有统调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比重返还或分摊。
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结算正收益=(优先发电电量加权平均价—机组上调服务加权平均价)×(非市场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电量—其他类型电源当月计划合同电量)
优先发电加权平均价=(可再生能源政府批复电价(不含补贴)×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电量+其他类型电源政府批复电价×其他类型电源当月计划合同电量)/(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电量+其他类型电源当月计划合同电量)
以上用电量均按上年网损率折算到发电侧。
第一百三十七条市场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偏差考核费用、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发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电量电费、下调服务补偿费、偏差考核费用、平均分摊的结算差额或盈余资金、并网运行考核费用和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公众信息包括:电力市场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管理规定;电力交易工作流程、各批次交易通知(公告)、市场主体履约及信用情况以及经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授权发布的其他信息等。
公开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单;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市场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跨区域跨省输电价格、输电线损率;交易电量规模;集中竞价交易限价;各市场主体各批次申报电量及中标电量;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年度跨省(区)电量交易计划、年度安全校核边界条件及校核原则、年度各类型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上限;输配电设备安全约束情况、约束时段、限制依据;为满足月度交易需要公布的月度发用电平衡预测情况、月度跨省(区)电量交易计划、月度安全校核边界条件及原则、月度各类型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上限等。
私有信息包括:各类型发电机组特性参数;各市场主体各类交易申报价格;各市场主体各类交易中标成交价格;双边合同内容;各市场主体结算信息等。
第一百四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市场交易主体可按时获得其市场信息,并保证私有信息在保密期限内的保密性。电力调度机构应对获悉的上述信息保密。
第一百四十一条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检修计划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众信息原则上通过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门户网站、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进行披露;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市场成员可查看其访问权限内的信息;私有新息具有保密性,未经甘肃能源监管办批准,各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不得向其他市场主体透漏私有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私有信息。
第一百四十四条发生公开信息、私有信息超范围泄露事件,事件知情者有义务向甘肃能源监管办和有关部门举报,由甘肃能源监管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相关市场主体做出相关处理,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由甘肃能源监管办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市场成员信息报送与披露
交易机构应披露的信息有:电力市场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管理规定;电力交易工作流程;交易电量规模;各批次交易通知(公告)、市场主体履约情况;市场主体名单;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市场交易计划(跨省跨区交易计划)及完成情况;集中竞价交易限价、成交均价;各市场主体各批次申报电量及中标电量;月度偏差电量处理及结算情况以及经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省电力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授权发布的其他信息等。
调度机构应提供的信息有:年度安全校核边界条件及校核原则、年度各类型发电机组省内平均利用小时上限;输变电设备安全约束情况、约束时段、限制依据;月度安全校核边界条件及原则、月度各类型发电机组省内平均利用小时上限;交易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情况;每月“两个细则”考核执行情况等。
电网企业应提供的信息有:省内输配电价、损耗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损耗率;目录电价;电量电费结算情况;年度电力供需预测;偏差电量处理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发电企业应提供的信息有: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机组编号、容量、发电业务许可证、能耗水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供热量及供热信息;各类合同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售电企业应提供的信息有:公司名称、股权结构、交易量限额;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电力用户应提供的信息有: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受电电压等级、负荷特性、最大负荷、最大需量、年(月)最大用电量、产品能耗水平等;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第一百四十六条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四十八条甘肃能源监管办和甘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对信息提供和披露实施监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规则由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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