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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分月电量、分月电价。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原则上应分月申报、分月成交。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第六十四条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调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交易平台中匹配价差大小顺序进行逆序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匹配价差相同的按等比例原则削减。
第六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在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
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年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结果。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异议。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给予解释。解释后市场主体仍有异议,可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复核申请裁定,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裁定结果另行公布后执行。
相关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后,自动生成年度集中竞价(撮合)直接交易、年度集中竞价(撮合)跨省跨区交易、年度集中竞价(撮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年度集中竞价(撮合)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电子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确认交易平台电子合同或签订与交易平台电子合同一致的纸质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交易年度交易资格,不得在本交易年度内参加任何后续市场化交易。
第六节月度双边交易
第六十六条每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或后续2-3个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情况;
(二)次月(或后续2-3个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或后续2-3个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或后续2-3个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第六十七条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次月的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
第六十八条每月中旬,电力交易机构开展月度双边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六十九条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分别形成月度双边省内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月度双边合同转让、月度双边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意向协议,并在月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包含互保协议)并双方确认。意向协议应包含交易量、价及双方协商的违约条款。
第七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交易平台中提交确认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交易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因特殊原因的,经甘肃能源监管办同意后,可按等比例原则削减。
第七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在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月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给予解释。解释后市场主体仍有异议,可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复核申请裁定,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裁定结果另行公布后执行。
相关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后,自动生成月度双边直接交易、月度双边跨省跨区交易、月度双边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度双边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电子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确认交易平台电子合同或签订与交易平台电子合同一致的纸质合同,纸质合同除电子合同约定内容外,可以附加与电子合同条款不冲突的其它条款。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
消本交易月度交易资格,不得在本交易月度内参加任何市场化交易。
第七节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
第七十二条每月下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撮合)市场相关信息,并报甘肃能源监管办,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检修(包括机组)情况;
(二)次月集中竞价(撮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三)次月集中竞价(撮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第七十三条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
第七十四条每月下旬,电力交易机构开展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每类集中竞价(撮合)交易自开市至闭市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七十五条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
交易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按交易平台中匹配价差大小顺序进行逆序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匹配价差相同的按等比例原则削减。
第七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在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月度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当日通过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异议。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当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给予解释。解释后市场主体仍有异议,可向甘肃能源监管办提出复核申请裁定,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裁定结果另行公布后执行。
相关市场主体在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结果后,自动生成月度集中竞价(撮合)直接交易、月度集中竞价(撮合)跨省跨区交易、月度集中竞价(撮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月度集中竞价(撮合)自备电厂与新能源发电权转让交易的电子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确认交易平台电子合同或签订与交易平台电子合同一致的纸质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取消本交易月度交易资格,不得在本交易月度内参加任何后续市场化交易。
第七十七条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并制定厂
(站)次月月度电量计划。调度机构应根据次月月度电量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合同电量的执行。
第八节跨省跨区电量交易
第七十八条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可按照双边交易、集中竞价(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七十九条跨省跨区交易可分为年度、月度、周、日前和短时支援交易。月度、周、日前、短时支援交易一般为年度交易以外的增量电能交易。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周及以上电能交易,调度机构负责日前、短时支援交易。
第八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先按照各发电企业的申报电价排序,由低到高依次累加相应的申报电量,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方式分配。
第八十一条所有交易机构代理的跨省跨区交易出清方式如下:
(一)各交易周期内,当申报电量总和小于等于外送电量需求时,按申报电量成交,申报不足部分,由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再次招标,直至完成。当申报电量总和大于外送电量需求时,交易中心按照各市场主体的节能低碳调度系数进行分配。计算公式为:
计算中标电量=外送总需求电量×(机组容量×容量系数×脱硫系数×脱硝系数×除尘系数×超低排放系数×空冷系数×资源综合利用系数)/∑(机组容量×容量系数×脱硫系数×脱硝系数×除尘系数×超低排放系数×空冷系数×资源综合利用系数)。
当各发电企业计算的中标电量大于其申报电量时,申报电量为无约束成交电量,总电量减去成交电量后的剩余电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完成;当各发电企业计算的中标电量小于或等于申报电量时,计算中标电量即为无约束成交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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