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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

2017-05-09 17:00来源:上海市经信委关键词:供用电安全电力用户供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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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九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数据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进行分类服务和指导,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受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电力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市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在重要电力用户发生停电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能源监管局报告。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各自所有的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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