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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印发

2017-05-09 17:00来源:上海市经信委关键词:供用电安全电力用户供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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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应当积极配置与使用节能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及运行管理技术,合理用电、节约用电。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GB/Z29328-2012《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与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其他应急保安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停产、转移、转储、转产等其他应急保安措施。

第十七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处置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处置流程。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

供电企业应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电力用户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异议。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供电企业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异议。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异议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能源监管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因重大庆典、重要事件、重点时段等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重要电力用户相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用电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3日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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