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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环保部发布《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6-26 08: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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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湿式电除尘器

9.3.3.1供配电

9.3.3.1.1工艺设备电动机应分别连接到与其相应的高压(若有)和低压厂用母线段上,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低压双电源宜从不同的脱硫动力中心(380V)引接,采用自动或手动双电源切换。对于配两台除尘器的项目,可设置对称的动力中心,交叉供电方式供电。

9.3.3.1.2在湿式电除尘器箱罐区域、除尘器侧部人孔门、除尘器顶部应设置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容量应能满足现场需求。湿式电除尘器顶部高压直流电源应设置检修吊机,检修吊机布置应能将供电装置起吊至零米。

9.3.3.2采暖、通风与给排水

9.3.3.2.1湿式电除尘器的喷淋水应根据水质要求取自厂区的工艺水管网。

9.3.3.2.2湿式电除尘器喷淋系统产生的废水宜作为湿法脱硫工艺补水回用。

9.3.3.3防腐及露天防护

9.3.3.3.1所有设备、管道工具根据工艺布置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设备、箱罐、管道的外表面按常规电站设计有关要求涂刷油漆。

9.3.3.3.2湿式电除尘器露天布置的设备采取防雨、防风措施,如设置防雨、防风罩。

9.4SO2超低排放控制系统

9.4.1脱硫改造工程应根据用电设备增加情况校核高厂变和低压脱硫变容量,核对设备布置空间、电缆通道容量、进线开关容量、电源电缆容量等需要在原有系统之上增加的内容。

9.4.3其他土建结构、电气、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系统,均随工艺系统配套,应符合HJ/T179、HJ/T178、HJ2001的规定。

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一般规定

10.1.1超低排放工程的建设及运行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不影响火电厂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为原则,持续提高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环境的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及生产人员、生产设备的安全、健康与环境。

10.1.2电厂应建立健全超低排放工程环境因素和评价体系,加强运行过程中环境因素的控制。

10.1.3超低排放工程应按照安全性评定等要求,定期进行安健环专项评估和检查,形成评定、整改的闭环管理。

10.1.4超低排放工程建成运行时,配套安全和卫生设施应同时建成投运,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0.1.5超低排放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安全卫生应符合GB/T12801、GBZ2.1及GBZ2.2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参照DL5053执行。10.2劳动安全10.2.1超低排放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危险品管理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GB18218等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液氨管理应满足《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超低排放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处于受控状态。

10.2.2超低排放工程建设、运行、检修、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基本的安全工作要求应参照DL5009.1和GB26164.1执行,如遇到紧急救护情况应参照DL/T692执行。10.2.3超低排放工程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GB50016、GB5022、GB50229的规定。

10.2.4超低排放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吸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震动应分别满足GBJ87和GB50040要求,厂界噪声应满足GB12348要求。10.3职业卫生10.3.1应在具有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色、警示标志,具体内容应符合GB2894、GB2893、GB2158的规定。

10.3.2超低排放工程的防尘、防泄漏、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磁辐射、防暑与防寒等要求应符合GBZ1、DL5053的规定。

11工程施工与验收

11.1工程施工

11.1.1超低排放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遵守国家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

11.1.2超低排放工程应按施工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设备图纸等组织施工,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规定。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再实施。

11.1.3超低排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1.1.4低低温电除尘器安装应符合JB/T12591的规定。

11.1.5湿式电除尘器安装应符合JB/T12593的规定。

11.1.6袋式除尘器安装应符合JB/T8471的规定。

11.1.7电袋复合除尘器安装应符合GB/T27869的规定。

11.1.8吸收塔施工及验收应符合DL5190、DL/T5418的规定。

11.1.9脱硫系统设备安装及验收应符合GB50895的规定。

11.1.10施工焊接应符合DL/T869的规定。

11.1.11氧化空气管安装时,应在各支架找平后,先均匀拧紧管夹螺栓,再拧紧薄螺母。

11.1.12脱硫系统所有防腐层应做电火花检查工作,尤其是腰形孔及角钢的棱角部位。

11.1.13脱硝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DL5190、HJ562、HJ563的规定。

11.2验收

11.2.1工程验收

11.2.1.1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供货商、工程设计单位结合系统调试对超低排放工程进行验收,对机械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性能、安全性、可靠性等运行状况进行考核。11.2.1.2超低排放工程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应专业验收规范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11.2.1.3超低排放工程安装、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前的启动验收,启动验收合格和对在41线仪表进行校验后方可进行分项调试和整体调试。11.2.1.4通过超低排放设施整体调试,各系统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应进行启动试运行。11.2.1.5对整体启动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消除。在整体启动试运行连续试运168小时,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生产试运行申请。11.2.1.6脱硝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DL/T260、DL/T5257、DL/T5480、HJ562、HJ563的规定。11.2.1.7低低温电除尘器工程验收应符合JB/T12591的规定,低低温高效燃煤烟气处理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符合JB/T12592的规定。11.2.1.8湿式电除尘器工程验收应符合DL/T1859、DL/T514、JB/T12593的规定。11.2.1.9袋式除尘器工程验收应符合JB/T8471的规定。11.2.1.10电袋复合除尘器工程验收应符合GB/T27869的规定。

11.2.1.11脱硫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GB/T19229.1、GB/T19229.2、DL/T998、DL/T1150、DL/T5417、DL/T5418、HJ/T179、HJ/T178、HJ2001的规定。

11.2.2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1.2.2.1超低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HJ2039、HJ/T179、HJ/T178、HJ2001、HJ562、HJ563、HJ/T75、HJ/T76、HJ/T255等的规定。

11.2.2.2超低排放工程配套建设的CEMS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通过专业第三方环保比对试验。

12运行与维护

12.1一般规定

12.1超低排放工程投运后,电厂排放的烟气污染物浓度应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量还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排污许可总量。

12.2超低排放设施是火电厂生产系统的组成部分,应按主设备要求进行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避免和减小主机及各治理设施之间产生不利影响。

12.3电厂应从输入条件、设备配置、运行管理、检修维护、达标排放、副产物处置、环境影响、应急预案等角度,建立健全保障超低排放设施稳定可靠运行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制度、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人员培训、技术管理以及考核办法等。

12.4电厂应在确保超低排放设施可靠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持续优化运行方式,注重挖掘和完善多污染物联合脱除、协同减排的能力,实现机组节能经济运行。

12.5超低排放设施可由电厂自主运行,鼓励委托具有运营资质的专业单位运行。

12.6电厂应建立和加强超低排放设施竣工资料、运营期原料采购及消耗、系统运行检修、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等记录和报表、其他各种资料的档案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并根据环保要求建立规范的历史数据采集、存档、报送、备案制度,对运行数据、记录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年限应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12.7电厂应按照DL/T1050、DL/T1051的要求,加强超低排放设施的技术监督和管理,定期对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改进、监督、再评价、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

12.2NOx超低排放控制系统

12.2.1一般规定

12.2.1.1脱硝设施安全管理应符合GB12801的规定。

12.2.1.2采用液氨作为还原剂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2.2.1.3应建立健全与脱硝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操作和维护规程,建立脱硝设施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记录制度。

12.2.1.4脱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2.2.2运行

12.2.2.1应从燃煤品质把控、制粉调整、合理配风给料等方面优化低氮燃烧,保证锅炉安全经济环保运行。

12.2.2.2脱硝设施运行应符合HJ562、HJ563、HJ2040、DL/T362的规定。

12.2.2维护12.2.2.1维护人员应熟悉维护保养规定,并根据规定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部件(设备、管道、材料等),及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12.2.2.2应根据脱硝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统筹制定维护保养规定。

12.2.2.3运行维护人员应做好维护保养台档,定期检查记录情况。

12.2.2.4其他要求应符合HJ562、HJ563的规定。

12.3颗粒物超低排放控制系统

12.3.1干式电除尘器及其系统

12.3.1.1一般规定

12.3.1.1.1干式电除尘器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等一般要求应符合HJ2040的规定。

12.3.1.1.2干式电除尘器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应实行专业化管理。

12.3.1.1.3应按GB/T13931的规定定期考核干式电除尘器除尘效率,同时标定烟尘CEMS。

12.3.1.1.4烟气冷却器内不应发生工质的汽化、停滞和倒流现象,水侧进、出口集箱的连接方式应最大程度减小流量偏差,烟气侧宜设置泄漏在线监测装置。

12.3.1.2运行

12.3.1.2.1干式电除尘器的运行应符合DL/T461、JB/T6407的规定。

12.3.1.2.2烟气冷却器与机组凝结水、热网水或其他冷却水系统相连,投运前应做好充分的投运组织方案。

12.3.1.2.3烟气中易燃、易爆物质浓度、烟气温度、运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烟气条件严重偏离设计要求、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时,不得投运烟气冷却器。

12.3.1.2.4烟气冷却器的启动,应符合以下要求:a)投运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以确认系统无泄漏点。b)投运前,管道和设备应按照有关规程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水冲洗,以保证系统管道内部清洁,取样化验合格。

12.3.1.2.5烟气冷却器投运时应满足需要的安全入口烟温及入口水温,烟气温度宜大于110℃,水侧入口温度应大于70℃。

12.3.1.2.6烟气冷却器正常投运后在工况及外围条件改变较大时,运行人员需作相应调整。12.3.1.2.7运行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烟气冷却器的运行:a)换热管发生泄漏。b)管路系统发生泄漏。c)控制系统失灵,温度、压力大幅度偏离设计值。d)其他严重威胁人身与设备安全的情况。

12.3.1.2.8运行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酌情停止烟气冷却器的运行:a)烟气冷却器入口水温过低。b)烟气冷却器入口烟温过低,导致出口烟温低于设计值。12.3.1.2.9烟气冷却器运行中应记录以下数据:a)烟气冷却器入口烟温。b)烟气冷却器出口烟温。c)烟气冷却器入口水温。d)烟气冷却器出口水温。e)烟气冷却器烟气侧进、出口压差。f)泄漏检测记录。g)水泵运行频率及电流信号。h)电动阀门开关位置信号及阀门开度。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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