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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核安全法草案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草案等举行发布会

2017-09-04 10:51来源:中国网关键词:核安全核事故核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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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记者:

请问贾司长,您之前也提到了,这次发布法律修正案,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从四类增加到九类,明年新的法律资格考试要开始了,有没有统计过,增加到九类以后,考生究竟会增加多少人数?

童卫东:

第一个问题,关于罚款额度是多是少的问题,这也是立法中提意见比较多的。刚才我说到立法中几次提高罚款的上限和下限,但是提高多少是合理也很难说。你说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的评论结论,底线是20万,高限是100万。技术支持单位做虚假结论,这在实践中也不会很多。因为大家都知道,核安全和一般的安全真是不一样,我们到核设施营运单位去调研,发现他们对核安全的重视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又比如我们到核电厂里去,坐他们厂里的车参观,首先,在厂区的中巴车里,要求每个人都要系安全带,时速不能超过30公里,应该说,企业的安全意识比较高。所以,我们在罚款中,罚多少才让他不违法、不出具虚假证明?很难做一个科学的结论,也没有进一步地通过什么方式论证。关于罚款制度怎么合理,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法工委现在正在将此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未来可能会有一些标准来规范。

第二个问题,关于核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国家的强制保险制度。目前法律条文是有规定的,第90条第3款明确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应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实际上就是一个强制性保险,现在在核电厂建设、运营之前,首先要投保一个责任保险,当然,现在投保的责任保险保额比较低,现在核电要投保额是3亿,当然比较低,可能还需要调整,但是这个制度是有的。关于国家的兜底责任,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公约和别的国家一个普遍的制度是由于核事故带来的损失非常重大,单个企业包括核设施营运单位一个主体进行赔偿,可能有时候都难以承受,所以国家也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国务院2007年一个批复中也明确了,国家适当给予补偿。因为核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这部法律只是把一些基本的原则写出来了,未来还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实际上没有写国家承担兜底责任,但是我们希望国家永远不要发生核事故,我们希望万无一失,绝对安全,永远不发生核事故,但是一旦发生核事故,我们政府一定会承担责任的。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对于别人都承担不了的责任,政府还是会承担的。当然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有一个问题提给童主任。您刚才提到,在核安全法的修订当中严厉的处罚是一大亮点,但是我们关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当中说,核安全这么严重的事情罚款罚得竟这么低,他举了一个例子,法条第82条,技术支持单位出具一份假的技术评论结论,责任人只是最高罚款20万元。所以想请问,就这个罚款的额度方面是怎么考虑的?再有,核损害赔偿的问题,有学者一直呼吁应该写入强制保险基金,以及政府的兜底原则,请问为什么这部法律没有涉及?谢谢。

贾丽群:

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问题。这次关于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我前面介绍到了,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扩大了,简单地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现在的九类人员,但是也还有很多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为什么没有要求?比如现在从事立法的法律职业人员,也包括现在进行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人员,没有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这次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主要还是考虑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主要更关注于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和克减,就是说司法性质的人员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中。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立法人员、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育人员等一定要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大家也了解,在改革的工作方案当中,提倡和鼓励立法人员和法律法学教育人员参加这样的资格考试的。所以,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也是让大家更多地关注法律职业人员包括哪些行业,包括多少类人员,对此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再有,目前在八部法律当中规范了哪些人员必须参加考试,才能获得从事这类职业的一个资格条件,这是明确的。

第二个问题,在法条中,关于法官任职条件是通过考试,原来有一个“严格考核”的表述,这次“严格”这个词没有体现,没有体现是不是就不严格了呢?我想一定不是这样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在2001年首次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时候,是在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时候,把这条表述纳入到法条当中,法官法、检察官法当时承载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关于如何组织实施,承载这样的责任。这次修法考虑到不仅仅是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当中有这样内容的表述,还把范围扩展到了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仲裁法。对所有法律职业人员考试和考核都是严格的,这个标准是一致的,并不会因为这个“严格”的词没有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表述而会使这个标准降低,相反,它在法官法等八部法律当中都要严格地按照考试的标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够进入到法律职业队伍当中去。我想,这样的理解可能才更合适。谢谢。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

想提两个问题。第一,关于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中提到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要通过的人员,从以往的人员扩大到像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我想问,像从事法律职业相关的,像立法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是否也应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呢?第二个问题,在法官法中,将以往的第12条第一款修改了一下,将“严格”的词语去掉了,去掉“严格”一词是否会影响或者降低关于法官选任标准的严肃度?谢谢。

武增:

我理解你是指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必须构成刑法里规定的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很少能够找到侮辱国歌的案例,在国外可能有,很难做一个假设,但是我们考虑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在公众场合侮辱国歌,性质非常恶劣的情况。很抱歉,我现在还不能给你假设有这样一个案例。但是国旗法适用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有的地方,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的人有侮辱国旗的行为,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对侮辱国歌我现在还找不到这样的案例。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核安全法草案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草案等举行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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