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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关于核安全法方面的问题。核安全法的通过对于我国核事业的健康发展会起到什么样的促进作用?谢谢。
贾丽群:
我回答一下刚才记者朋友提的问题。因为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之后,大家非常关心,就是在之前获得的律师资格的凭证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是不是还有效?还需不需要参加考试?我想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也把这一次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改的情况向大家介绍一下,我想大家对这个问题就能理解得更清楚了。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也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程。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这个意见当中就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而且明确将现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这次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两办”的意见,这对推进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对于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有着非常重要意义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刚刚通过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还有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等做出规定,这次修法涉及到下列内容。
一是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同时,将考试制度的名称由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规定了取得法律资格的条件。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是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在律师法和公证法中增加了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再担任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是不包括一些除外的情形。
四是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这个问题也就是刚刚记者朋友提到的问题,这次修法决定是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方面就是刚才问到的,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具有同等效力的,这就解答了刚才这位朋友的疑问。在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施行国家统一法律考试资格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在这项制度实施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公务员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上述岗位上从事上述工作,而且胜任现任职务的人员不受这项制度的影响。这是我对第一个问题的解释。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还关心到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一直以来社会和广大考生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之后,报名条件到底是什么样,因为很多朋友已经看到了改革的有关方案相关规定,也基于对明年考试制度报名学历条件变化的预判,所以今年报考的人数创了新高,达到了接近65万人。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的最后一次司法考试,就是在这个月的16号、17号举行。这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之后,报名的学历条件要怎么样来变化?大家知道,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条件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当中任职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来确定的,这次修法没有对这“两法”做改变,但是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组织实施。就是决定发布之后,司法行政部门将依据决定的规定和改革的相关意见规定,商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共同来研究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将会对报名的办法、报名的学历条件、考试的方式、考试的内容、资格的管理等等进行细化,并且在制定之后会向社会发布,那个时候大家会了解得更具体、更清晰,我们司法部也会依据实施办法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规范组织。
郭林茂:
第三个难点,就是如何处理促进法强制力偏弱的问题。常委会在审议的过程中,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这部法律用了很多鼓励、支持的语言,有的偏虚,这部法律还没有法律责任,违法之后如何承担责任?也没有法律责任专章。对这些问题,不仅常委会提出,地方也提出。所以法律委、法工委对这些问题多次进行研究,研究之后认为,一是使中小企业促进的措施能具体的尽量具体,把党中央的政策、国务院的具体措施、地方成功的有效做法,能在法律中落实的尽量落实,这是我们做的一个工作。二是,我们研究中小企业促进法牵扯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及全社会的多个方面,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很多规定主要是从支持、服务、保障这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尽量放,而不是管,所以关于行政管理的内容相当少。在这种情况下,说单独成立一章法律责任也就难以支撑。尽管这样,我们在监督检查这一章做了两个工作,一是加大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这部法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力度,所以增加一些适当的法律责任,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和处分,这就是我说的我们的第三个难点。我说了,难点不仅这三个,我仅仅总结这三个。谢谢!
第二个难处,就是如何处理中小企业的获得感问题。这次修法的一个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问题导向。中小企业面对现在经济下行的压力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人才奇缺等等。我们在调研中就发现,许多中小企业对我们这次修法给予很高的期望,希望通过这次修法能够彻底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所以在修法的过程中,我们就做了一些这方面的工作,因此在税收的缓征、免征、减征方面,为财政税务机构设定一定的责任,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以及国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在创新和人才支持中小企业方面,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方面,都给予一些具体的措施,尽力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使中小企业有一定的获得感。但是我也承认,要完完全全达到中小企业那种迫切希望还不一定能够完全满足,这一点我只是说我们是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一定要照顾中国的实际情况。所以比如大家都希望为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免税多少年,这是我们的财政很难做到的。比如我们希望银行大力支持中小企业,采取更多的措施,但是银行也是企业,不能因为这种支持影响银行的发展。
我总结的这三点是这样的:第一,如何处理市场公平与中小企业保护的问题。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公平竞争,大企业也好,中小企业也好,都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面前大家是平等的,所以大家平等地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但是,中小企业面对市场经济这个汪洋大海,抗风暴的能力毕竟是比较脆弱的,这一点与大企业无法相比,所以我们必须特殊保护。之所以要特殊保护,也是由中小企业在我们国家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这里我就举一个大家经常举的普通数字,即中小企业占我们国家企业总量的90%以上,为国家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提供了70%以上的专利发明,占我们国民生产总值的60%以上,为国家支持财政税收50%以上。可以说,中小企业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我们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稳定器,关乎我们现在,也关乎我们未来。所以在如何处理公平与特殊保护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在总则中提出一个总的要求,就是各类企业必须坚持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给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一定的扶持。另外要求,中小企业也必须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另外在后面的一些措施里面,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国家采取措施,给中小企业一定的特殊政策,通过这种特殊政策,给中小企业扶一把,拉一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中小企业有机会在市场中参与竞争。
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的问题。修订这个草案有没有难度?肯定有啊。如果我们的记者朋友翻阅一下常委会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的有关文件,你就会发现,二审、三审法律委员会关于修订草案报告里对主要问题的修改大致有将近20处,如果你对照一下一审的修订草案,以及现在通过的法律条文,可能几乎每条都有或多或少的修改。这个法律草案当时财经委提交的时候,对原法已经丰富了相当多的内容,在修改完善的过程中我们还做这么大的修改,一方面说明全社会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是比较关注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家提了许多合理化的建议,常委会必须采纳。从一个侧面也看出,修改这部法律存在着一部分难处。法工委的社会法室具体承担了修订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根据我们的工作经历,要说难处,我总结可能有三点,但是肯定不仅仅限于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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