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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学习100问 重点全在这!

2017-09-22 10:17来源:CNEA核能协会关键词:核安全法核材料核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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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哪些从事核行业特种工艺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答:核设施操纵人员以及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

第三章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42.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持有核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许可,并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保障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答(一)建立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保管核材料;(二)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三)建立与核材料保护等级相适应的实物保护系统;(四)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3.与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什么承担什么责任?

答:产生、贮存、运输、后处理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乏燃料承担核安全责任。

44.《核安全法》规定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怎样处置?具体如何?

答: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场所实行近地表或者中等深度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深地质处置,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45.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怎样处置以确保永久安全?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

46.国务院什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哪些机构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答: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47.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那个部门部门申请许可?什么情况无需申请许可?

答: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

48.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有何要求?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后,方可排放。

49.《核安全法》对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50.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答:(一)设计服役期届满;(二)处置的放射性废物已经达到设计容量;(三)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者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处置放射性废物;(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关闭的情形。

51.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怎么做?安全监护计划包含哪些内容?

答: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安全监护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安全监护责任人及其责任;(二)安全监护费用;(三)安全监护措施;(四)安全监护期限。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其交将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监护管理。

52.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哪些?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53.国家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实行什么样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运输安全?

答:分类。

54.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什么的等运输?,国务院有关部门如何管理?

答:应当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的管理,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55.哪个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

答: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包装容器的许可申请

56.谁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答:托运人。乏燃料、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57.通过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四章核事故应急

58.国家如何进行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省一级如何管理?

答: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59.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哪个部门承担?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部署,制定本单位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支援地方的核事故应急工作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原标题:核安全法学习100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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