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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发布:信用评价为四等六级制

2017-10-31 09:27来源:广东省经信委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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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初始信用评价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的28日前,市场主体应按照《广东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评价要求,将指标数据和相关支撑材料反馈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管理机构在次月15日前,对市场主体提交的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结合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实际行为进行评分,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并向全体市场主体公布。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须对所上报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和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额度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可用于市场交易的信用额度,即可用信用额度(Available Credit Limit,ACL),为市场主体的总信用额度(Total Credit Limit,TCL)与总电力市场交易风险(Total Potential Exposure,TPE)之差,计算公式为:

可用信用额度=总信用额度-总电力市场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的总信用额度(TCL)由无担保信用额度(Unsecured Credit Limit,UCL)和担保信用额度(Financial Security,FS)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总信用额度=无担保信用额度+担保信用额度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无担保信用额度(UCL),主要由市场主体的有形净资产(Tangible Net Worth,TNW)以及信用评价等级对应的有形净资产比率(TNW%)确定,计算公式为:

无担保信用额度=有形净资产×有形净资产比率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的有形净资产比率(TNW%),按以下表格确定,其具体数值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及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Arrears,A)情况相关联。

在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A)≤0,即市场主体按照电网企业要求的付款期限之内进行支付,不存在历史欠款的情况下,有形净资产比率(TNW%)与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关系是:

在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A)>0,即市场主体未按照电网企业的付款期限进行支付,存在历史欠款的情况下,有形净资产比率(TNW%)=0。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A),是指电力交易中心或电网企业已经出具结算单据,但市场主体超过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担保信用(FS),是指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担保手段获得的信用额度,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协议、担保抵押品(信用证、银行保函、保证金)等,由市场主体自行选择,依法设立。相应的担保证明材料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广东电力交易系统,以供信用管理机构验证核实。

上述所涉及的担保协议,是指由市场主体与保证人(独立法人)签订的,在市场主体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人为市场主体提供的担保范围,由信用管理机构根据保证人的综合信用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的总电力市场交易风险(TPE),反映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承受损失的可能性。当前阶段,主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A)和已结算未到期且未支付的费用(Unpaid Billed Payment,UBP)两部分费用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总电力市场交易风险=历史欠费+已结算未到期且未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已结算未到期且未支付的费用(UBP),是指电网企业已完成结算,未超过付款期限,市场主体尚未完成支付的款项。

第四章 月度交易电量额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月度交易电量额度(Monthly Transaction Electricity Limit,MTEL),是指在当前可用信用额度(ACL)范围内,市场主体在评价月最大可参与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在可用信用额度(ACL)>0的情况下,月度交易电量额度(MTEL)的计算公式为:

月度交易电量额度=可用信用额度/单位电量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电量交易风险(Unit Potential Exposure,UPE),是指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每一度电量所蕴涵的交易风险。由该市场主体评价月前一个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产生的亏损额(Historical Loss,HL)和评价月前一个月的交易电量(Historical Transaction Power,HTP)确定,计算公式为:

单位电量交易风险=上月交易亏损额/上月交易电量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评价月拟交易电量额度高于月度交易电量额度(MTEL)的,市场主体须通过增加担保信用(FS)的方法,提升月度交易电量额度(MTEL)。但最终当年各月份累计的总交易量不能超过《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的与该市场主体资产总额相对应的售电量上限。超过资产总额相对应的售电量上限的拟交易电量,信用管理机构将不予受理。市场主体须增加的担保信用(FS)计算公式为:

担保信用=(拟交易电量额度-月度交易电量额度)×单位电量交易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单位电量交易风险(UPE)为零,即市场主体评价月前一个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未产生亏损(尚在盈利或盈亏平衡)的情况下,该市场主体评价月的月度交易电量额度直接按照《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由该市场主体的资产总额进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市场主体的可用信用额度(ACL)≤0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须向信用管理机构提供担保信用(FS),以满足交易需要,担保信用(FS)计算公式为:

担保信用=∣可用信用∣+拟交易电量的担保信用

第二十九条 拟交易电量的担保信用,是指市场主体评价月拟交易电量所对应的担保信用额度,由该市场主体当月拟交易电量和单位电量交易风险(UPE)确定,计算公式为:

拟交易电量的担保信用=拟交易电量*单位电量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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