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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2017-11-02 17:05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售电企业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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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电力市场过渡时期,对发电企业市场化交易合同可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结算:

(一) 在上条结算基础上,每年1月初,参照上年所有上网电量和所有调整后的合同,对发电企业收取年度偏差考核费用,并对上年各月份的月度偏差考核费用进行清算退补;

(二) 上年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市场化交易合同总电量的97%时,对低于97%的差值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江苏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10%征收年度偏差调整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按照电力市场开展情况,在开展月度交易预挂牌的方式下:

(一) 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时,按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实际上网电量;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3%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或标杆上网电价的10%支付偏差调整费用,3%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调整费用。

(二) 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但小于月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电价结算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其所签订的市场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剩余电量;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3%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或标杆上网电价的10%支付偏差调整费用,3%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调整费用。

(三) 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其月度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与市场合同电量之和时,按政府批复电价结算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按合同价格结算各类市场合同电量;提供上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低成交价或当月市场交易合同中最低电价结算。

(四) 机组提供上调服务(或下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均以调度安排为准。月内既提供上调服务又提供下调服务的机组,以互抵后的净值作为月度增发电量或减发电量。

(五) 全部合同均约定交易曲线的发电企业,根据每日的实际发电曲线计算偏差电量。各时段,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低成交价或当月市场交易合同中最低电价结算;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调整费用;提供上调服务导致的增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提供下调服务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预挂牌价格获得补偿。

第六节 预挂牌方式下偏差调整费用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电力用户偏差调整费用、发电企业偏差调整费用,以及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企业结算正收益,统一用于支付下调机组的补偿费用,盈余或缺额部分由所有统调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比重返还或分摊。

上调服务所增加的电网结算正收益=(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加权平均价—机组上调服务加权平均价)×(非市场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其他类型电源当月计划合同电量)

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加权平均价=(可再生能源政府批复电价(不含补贴)×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其他类型电源政府批复电价×其他类型电源当月计划合同电量)/(可再生能源当月实际完成的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其他类型电源当月计划合同电量)

以上用电量均按上年损耗率折算到发电侧。

第七节 电网企业的结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因电网企业的责任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电量超欠,电网企业需双向赔偿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具体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跨区跨省各类交易的电量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等收取的偏差考核资金在电网企业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节 其他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电网企业间的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调整费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因不可抗力欠发,直接交易合同仍参照发电企业欠发情况确定可结算电量,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因发电企业欠发而超用部分按照目录电价结算,不收取其他考核分摊费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因不可抗力少用,直接交易合同仍参照电力用户少用情况确定可结算电量,发电企业因电力用户欠用而超发部分计入基数电量滚动结算或按照月度预挂牌上调服务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售电企业违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时,交易中心可代资金结算方在保函约定的范围内向银行提出索赔,收取并转付赔款。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四十二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一百四十三条 市场成员应该报送与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 电力交易机构:交易约束条件及情况;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结算等;每笔交易的公告,成交总体情况,成交结果公示等; 电力交易计划和执行情况等;偏差电量责任认定、偏差处理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等。

(二) 电力调度机构:具体输配电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的安全约束情况、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交易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情况;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 电网企业:电网发电总体情况、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电网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信息、电网概况、检修计划、运行控制限额、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输配电损耗率、电网安全运行情况、重要运行方式变化情况、新设备投产情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火电机组启停调峰情况、机组调频调压情况、发电企业发电考核和并网辅助服务执行情况、电网电力供应和用电需求信息等。

(四) 发电企业:公司名称、股权结构;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等;已签合同电量、发电装机容量扣减直接交易容量后剩余容量等;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五) 售电企业:公司名称、股权结构;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六) 电力用户: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等;直接交易需求、价格等信息;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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