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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2017-11-02 17:05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售电企业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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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并参与电网辅助服务与考核;

(四) 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江苏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电厂(机组)参与江苏电力交易。

第十七条 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

(一)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用户不得参与;

(二)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三)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四) 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五) 用电电压等级在35 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作为第一类用户或者第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用户只能作为第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 按照国家规定和江苏省售电侧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二) 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其中,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低于6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达到6亿千瓦时、低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不低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

第十九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 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二) 拥有电储能设备、具备需求侧响应(如可中断负荷)等条件的企业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第二十条 满足准入条件的第一、第二类电力用户,原与电网企业签订的非市场化供用电协议,应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前完成变更(或修订),明确物理电能继续由电网企业提供,其容量电价、功率因数考核、峰谷电价调整、输电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继续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电度电价由市场交易价格和偏差考核决定。

满足准入条件的第一类电力用户在与电网企业完成原非市场供用电协议的修订(或重签)、满足准入条件的第二类电力用户与售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签订三方购售电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始日期,纳入电力市场交易、合同计划、结算和偏差考核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两类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执行目录电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第二类电力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第一类、第二类电力用户当年内不得随意转换。

第二十二条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所在地电网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执行目录电价;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政府主管部门核实予以撤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勒令整改,或强制其退出市场,同时记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二十六条 第一类电力用户进入市场化批发业务后自愿退出的,须转为第二类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电。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参与市场化批发业务。

被强制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以及自愿退出市场的第二类电力用户,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暂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倍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三节 市场注册

第二十八条 直接并入江苏电网的发电企业(不含个人分布式能源),均应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发电企业的注册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含企业工商基本信息、核准批复文件、电力业务许可等)和机组信息。

第二十九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用户的注册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注册(含企业工商基本信息、供用电协议等)和用电户号信息(含电压等级、用电类别等)。

第三十条 在江苏电网开展业务的售电企业必须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售电企业需提供包括企业工商基本信息、人员结构、注册资金、技术平台等资料,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信用江苏”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企业,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售电企业与第二类电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后,需与电网企业签订三方购售电合同,并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办理绑定关系。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企业提交的业务绑定关系申请,以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的三方购售电合同为依据,在向电网企业核实后注册完成。

第三十一条 如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包括第二类电力用户非法同时与多个售电企业在一个合同周期内签署购售电合同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一节 交易品种

第三十二条 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经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第三十四条 跨省跨区交易是指在区域(省)电网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适时开展。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可视同为省内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应纳入江苏电力电量平衡,并参与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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