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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2017-11-02 17:05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售电企业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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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的交易组织,原则上按照月度(前)开展。

第六十三条 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只能单向选择转让或者受让。

第六十四条 省内基数电量转让合同、直接交易电量转让合同,不再收取输电损耗费用。

第六十五条 为规避市场风险,基数电量转让合同、直接交易电量转让合同均采取月度签订,月结月清方式进行。转让的合同电量不得再次转让。

第五节 月度偏差电量交易

第六十六条 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主要针对次月可能出现的电量偏差,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六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第4周组织发电企业申报次月预挂牌上下调价格,发电企业必须提供上下调价格。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次月上下调价格序列并公布。当价格相同时,增发电量按照机组容量由大到小、减发电量按照机组容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中标机组。当月未纳入开机组合的机组不参与上调、下调电量交易。

第六十八条 在电力市场建设过渡阶段,可以在月内适时组织开展当月偏差电量的交易。

第六节 临时交易和紧急支援交易

第六十九条 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可与其它省(市、区)开展跨省区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事先与其它交易机构约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的价格及其他事项,在电力供应出现严重缺口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约束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中标机组排序。

第七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事后应将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的原因、电量、电价等情况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

第六章 安全校核

第七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涉及其调度范围的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所有电力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通过所有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网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初始交易结果汇总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过时,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六条 发电企业在年度交易过程中,如因参加市场化交易,导致发电负荷率等安全校核条件未通过时,应优先扣减市场化交易电量,确保基数电量完成;发电企业在参加月度及月度以内交易过程中,如发电负荷率等安全校核条件未通过,因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合同,优先调整机组基数电量,后调整市场交易电量。基数电量受市场交易电量影响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可以转让。削减市场交易电量时,先削减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后削减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集中竞价成交顺序进行削减;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削减,时间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削减。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七十七条 各市场主体应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类电力交易合同。

第七十八条 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市场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我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七十九条 电力市场合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2. 省内经营配电网的售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供用电合同;

3. 电网企业与非市场化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

4. 电网企业与参加市场化批发业务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含输电服务);

5. 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及其签约的电力用户(市场化零售用户)签订三方购售电合同(含输电服务);

6. 售电企业与签约的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7. 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与电网输电方签订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8. 抽水蓄能电量招标合同;

9. 合同电量转让合同(协议);

10. 跨省跨区电网企业间的购售电合同。

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由中长期购售电合同和年度协议组成。中长期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五年,约定发电企业并网计量点、电费支付以及应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基础性条款;年度协议明确当年的基数电量、市场化电量、各类电价和分月电量安排。

执行全额收购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以中长期购售电合同为准,原则上不再签订年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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