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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罚款近50万元!因超标排放 上海市物价局处罚13家火电企业

2017-11-20 13: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企业燃煤电厂环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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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

第2320170018号

当事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060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8号、9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一)烟尘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1347.29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1184.21MWh,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为130.8MWh,超限2倍以上3倍以下的为32.28MWh。

(二)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3962.16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1878.04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2084.12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2694.58元(1347.29MWh×1000×0.002元);对于其中污染物排放超限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1倍罚款261.6元(130.8MWh×1000×0.002元);对于其中污染物排放超限2倍以上3倍以下的,并处2倍罚款129.12元(32.28MWh×1000×0.002×2元),以上罚没共计3085.3元。

(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39621.6元(3962.16MWh×1000×0.01元)。

以上罚没金额总计4270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42706.9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2320170024号

当事人: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民乐路315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至4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烟尘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39.07MWh,均为超限1倍以下。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02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烟尘环保电价加价款78.14元(39.07MWh×1000×0.0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2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78.14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2320170019号

当事人: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100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548号)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上海市环保局在《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一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二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三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关于本市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四季度环保电价核定情况的函》中认定,你单位经营的1号至4号燃煤发电机组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

在脱硝过程中,氮氧化物排放超限电量总计为2139.02MWh。其中,超限1倍以下的为1331.26MWh;因客观原因致使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超限的为807.76MWh。

经查,你单位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1元。

以上事实已经你单位核实确认,并由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限值情形下的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1390.2元(2139.02MWh×1000×0.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价检告〔2017〕4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将没收款人民币21390.2元缴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由代收机构划缴国库。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8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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