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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答记者问

2017-12-08 08:4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煤电联营电煤供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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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答记者问,详情如下: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

答: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近年来,部分地区和有关重点行业围绕建立煤炭储备制度、提高库存水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缓解区域性、时段性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全、约束力不强、标准要求不统一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和建立推动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不断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和《考核办法》。

问:如何认识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重要性?

答:建立健全以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一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2016年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2%,短期内煤炭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的地位难以改变,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对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我国煤炭消费区与主产地呈逆向分布,跨省区的资源协调和运力保障难度较大。特别是随着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进,原有的煤炭产运需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加之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区域性、时段性的供需矛盾时有发生,提高社会煤炭整体库存水平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保障市场稳定供应。三是保障上下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连续性平稳生产是煤炭、电力行业的主要特征,也是保障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保持合理库存,有利于煤炭上下游企业均衡组织生产,提升安全总体水平。四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由于缺少相关库存标准规范或文件依据,地方有关部门对企业库存变化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存在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存煤储煤随意性较大、库存数量达不到合理水平等问题。强化库存监管有助于提升企业责任意识和规范储煤行为。五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好库存的蓄水池和调节器作用,有利于促进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

问:目前是否具备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相关条件?

答:从主观需求看,近年来,由于存煤不足导致局部地区供应紧张、价格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给经济平稳运行带来不利影响。建立统一规范的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已经逐步成为社会各方的共识和迫切期望。

从客观条件看,煤炭分类存放、分区管理、分层压实组堆、煤堆覆盖、定期检温制度等存煤方式日趋成熟。同时,一批现代化新型电厂相继建成投产,这些新建电厂集疏运设施完备,煤炭堆存能力较大,具备了提高存煤水平的基本条件。

问: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社会责任与鼓励引导相结合。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是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应认真履行;执行中,鼓励引导煤炭消费企业在规定的库存水平范围内,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需求合理增加存煤,以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二是坚持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标准的确定,要以满足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为前提,既不能因标准过低,达不到保障安全生产运行的要求,也不能因标准过高,超出了企业承受能力的范围。三是坚持常态化与因时制宜相结合。在明确常态下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同时,对迎峰度夏度冬用煤高峰时段,以及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存煤标准及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问:《指导意见》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各环节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都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于煤炭生产企业而言,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储煤能力包括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总能力。同时,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对于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而言,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

对于煤炭主要用户而言,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两倍的最低库存量。

为进一步规范库存界定范围,《指导意见》还明确,煤炭生产企业的库存包括场存煤、站存煤,不包括发运到港口、集运站或分销基地的存煤。主要用户的库存指厂存煤(包括距厂较近的自有或租用堆场、专用码头存煤),不包括在途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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