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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垃圾焚烧发电厂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8-02-09 09:0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国家能源局中电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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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垃圾焚烧炉 waste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垃圾的设备。

3.3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waste heat boiler

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

3.4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3.5

垃圾池 garbage pool

垃圾焚烧发电厂内用于接收和储存垃圾的设施。

3.6

垃圾吊 garbage crane

用于倒料、混料并将垃圾池内的垃圾转运至垃圾焚烧炉受料口的设备。

3.7

渗沥液处理系统 leachate treatment system

为处理由垃圾池中收集的渗沥液而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所组成的系统。

3.8

炉渣 slag

垃圾焚烧过程中,从排渣口排出的残渣。

3.9

飞灰 fly ash

从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固态物质。

3.10

分部试运 commissioning of individual equipment and subsystem

对单项设备和系统进行的动态检查和试验。

3.11

整套启动试运 unit start-up and commissioning

在完成分部试运的基础上,由调试、生产、施工单位共同参加,进行整套设备的启动试运,以达到试生产条件的过程。

3.12

发电机组(72+24h)满负荷试运 full load test of generator unit for 72+24h

在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为检验生产线的整体性能所做的试运工作,试运结束时间一般计为商业运行的起始时间。一般地,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容量在100MW以下执行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

4总则

4.1机组的试运是全面检查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系统设备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的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4.2机组的试运一般分为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包括空负荷试运、带负荷试运、满负荷试运)两个阶段。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承担。

4.3为了组织和协调好机组的试运和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应成立机组试运指挥部和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准备情况,试运中的特殊事项和移交生产条件,必须由启委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4.4机组各设备的单机试运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及质量验收应按照电力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调试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4.5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完成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并办理相应的质量验收手续;应按本标准要求完成72+24h试运,机组移交生产;机组移交生产后,必须办理移交生产签字手续。

4.6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必须以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垃圾焚烧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以及本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有效合同等为依据。

4.7机组进入整套启动试运前,必须经过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认可;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结束后,应由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评价。

4.8移交生产的机组,在完成全部涉网特殊试验项目验收,符合并网及商业运行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转入商业运行。

4.9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各个阶段应到现场进行的监督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和配合。

4.10机组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须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参加和配合验收检查。

4.11垃圾焚烧发电建设工程的质保期,宜为移交生产后一年。

4.12一般地,垃圾焚烧处理的烟气净化和渗沥液处理、污水、扬尘、空气处理和净化等附属设施应与焚烧发电设备同步调试同时或提前投入运行。

5试运的组织与职责

5.1启动验收委员会

5.1.1启委会的组成

一般应由投资方、消防、环保、安监、水务等政府有关部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公司、监理、电网调度、设计、施工、调试、主要设备供货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宜由投资方担任,委员由建设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协调,提出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

5.1.2启委会的职责期

启委会必须在机组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理完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

5.1.3启委会的职责

5.1.3.1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启委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的汇报,协调机组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动的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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