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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史丨发展vs安全 是个问题

2018-07-26 09:56来源:核史钩沉作者:另类核史关键词:核电厂反应堆压水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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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是没想过而是不现实

当国会决定分拆原子能委员会(简称原委会)的决定传开后,支持的人,说不上欢呼雀跃,充其量是迟到的胜利而已;反对的人,免不了有点惆怅,不过最后似乎都舒了一口气。历史总被风吹雨打去,这一天,终于来临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核史钩沉” 作者:另类核史)

其实,早在20年前,分拆原委会的声音,就不绝于耳。

如《滥觞》一文中所述,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美国国会在1946年通过了《原子能法案》,并成立一个超级联邦机构原委会,全盘接收曼哈顿工程遗产,统一管理原子能军用研发事务。

原委会徽标

1954年,为响应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和平利用原子能”倡议,国会通过了《原子能法案》修正案,结束了国家对核技术的垄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核能的开发与利用。新的法案,将原委会的主要职能调整为三大项:继续研发核武器、促进核能商业利用、监管核技术以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

在这三项职能中,前两项其实属于同一大类,即促进核技术应用,区别在于一个军用、一个民用而已,与第三项职能之间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对立。今天,稍微有点政府治理理论常识的人都明白,把促进与监管某个行业或产业的职能授予同一个机构,既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也使得他们在执行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左右为难。

事实上,在制订1954年法案修正案时,国会原子能联合委员会的议员们曾经认真考虑过将促进核能与监管核能机构分设的问题。不过,经过充分讨论后发现,对于一个新生的行业而言,这样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显然过于超前了。尤其对核能行业而言,由于核技术的特殊属性以及核工程技术和管理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在核能起步阶段懂行的科学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稀缺性。在此情况下,物色并分流一批精通核技术的专业人员到一个独立的机构里专事监管,显然不切实际。

更重要的是,对于刚起步的核能行业,在各种理论未充分验证、工程技术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时候,只有实施最低程度的监管,才可能助其发展、壮大。他们担心,如果从一开始不小心呵护而严加监管的话,很可能会扼杀这个“襁褓中的婴儿”。

所以,毫不奇怪,1950年代的原委会在全力推进商业核能发展的同时,“有意”地疏于安全监管。发展,而非安全,是他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他们深知,这样的制度设计很不完美,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无奈之举,有待条件成熟时进行完善。不过,他们没有料到的是,随后遭遇的重大挑战和尖锐批评,会来得那样快。

2

力排众议批复快堆项目

为了鼓励、推动美国的公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到商用反应堆技术的研发中来,原委会在1955年1月10日宣布启动动力反应堆示范项目。项目的主要目标,是试验不同类型的反应堆设计在商业应用上的可行性,积累核电运营管理经验,最终固化、定型核电厂反应堆的设计方案。

一批反应堆设计供应商、核设备制造商和电力公司,积极向原委会申报潜在的研发或示范类项目。对于成功入选动力反应堆示范项目库的具体项目,原委会以及管辖的国家实验室将给予大力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对于申请建造的原型或示范类核电厂,他们按照研究和试验堆而不是核电厂的类型给予审查批准,大大简化了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时间。1956年开建的费米(Fermi)核电厂1号机组(钠冷快堆)和1958年开建的扬基罗(Yankee Rowe)核电厂(压水堆),便是动力反应堆示范项目推动下的产物之一。

扬基罗核电厂

1956年1月,由底特律爱迪生公司牵头成立的一个公用事业联合体——动力反应堆开发公司,向原委会提交了一份核电厂许可申请,打算在底特律的伊利湖畔建造一座快堆,并希望纳入动力反应堆示范项目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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