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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倡导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电能利用率。
第九条加快淘汰企业落后用电设备,鼓励企业优先采用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潜力大的节电环保技术,重点推进余热余压利用设备、高效电机、节电型变压器等高效环保的节电产品应用,引导企业依法用电、合理用电,促进企业生产与电能使用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鼓励推进工业、建筑等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开展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综合商务区等功能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发和传播典型案例,引领和促进工业与建筑等领域节电、降耗、提效,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能效电厂项目示范,制定和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推广目录,引导电力用户加快实施能效电厂项目。
第十二条支持发展电能服务产业,推动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体系。鼓励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电能服务机构等机构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为电力用户提供全方位的节电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评估、监测等配套服务。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建立节电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节电设备、技术研发平台。鼓励电能服务机构等向售电企业转型。
第三章 环保用电
第十三条环保用电是指充分发挥电能清洁环保、安全便捷等优势,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清洁化发展,支持大气污染治理。
第十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支持开展环保用电,推动在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电力消费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五条实施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需求应优先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并在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中予以合理扣除,对于通过可再生能源满足的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可计入电网企业年度节约电力电量指标。
第十六条电能替代应纳入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给予支持,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渠道,结合区域内实际,制定合理的奖励和补贴办法。
第十七条加紧实施“煤改电”配套输变电工程建设工作,积极推广浅层地热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电蓄热、发热电缆、电热膜等采暖技术,为进一步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和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应推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交通出行、大型公用及商业建筑用能等领域电气化,不断强化电能替代服务保障,持续提升电能替代设施、设备建设和运营水平,提高环保用电的供电保障能力,做好环保用电的供电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鼓励电力用户使用电能替代技术推广目录中电锅炉、电窑炉、热泵等电能替代技术,对落后用电设备进行改造升级,以点带面,发挥示范效应。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供需互动响应机制,精准分析电网负荷裕度、投资及运营成本,发挥新型设备在需求响应方面的作用,实现电能替代负荷与电网互动响应,提升电力系统的灵活性、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四章 绿色用电
第二十二条绿色用电是指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
第二十三条支持和推动绿色用电,积极探索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形式,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逐步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就近接入配电网和就近消纳,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能服务机构应积极培育绿色用电消费群体,创新制定可再生能源用电模式,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向广大电力用户延伸,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可再生能源的优越性和积极意义,引导终端用户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电力。
通过发放绿色电力证书等形式,鼓励广大电力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推动绿色用电朝市场化方向发展。鼓励政府、国有企事业机关等率先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积极支持绿色用电。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形成可再生能源局部优势区域,改善城镇和农村生产、生活用电条件。
第二十六条选择需求响应资源条件好、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区域,因地制宜开展需求响应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试点,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探索、推广多方共赢的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同新模式。
第二十七条积极探索“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借助“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电网技术的有机融合,将零散分布、不可控的负荷资源转化为随需应变的能效电厂资源,当出现可再生能源电源波动和电网紧急事故时,引导、鼓励用电客户主动转变为能效电厂,增强电网安全保障能力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二十八条改善电力运行调节,将需求响应资源统筹纳入电力运行调度,提高电网的灵活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探索建立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调互动的经济激励机制,对需求响应参与方给予经济补偿,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灵活的电价机制引导需求响应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
第五章 智能用电
第三十条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加快完善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功能配置,实现用电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与用电决策支持,引导电力用户和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电力需求侧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接入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电网企业应定期向政府报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所需的电力运行数据。
第三十二条加速推进智能营业厅、智能小区、智能楼宇、电动汽车充电运营、大数据综合能源服务云平台等智能用电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和应用新型智能电能表、用户智能交互终端、电动汽车快速充放电等关键技术设备,支持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完善配用电智能化管理服务,为用户提供智能小区/楼宇/家庭、智慧园区改造服务。
推动需求响应资源、储能资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微电网的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大容量机电储能、熔盐蓄热储能、高效化学电池储能等多种储能示范应用,以“互联网+智慧能源”新模式促进用电管理服务更加友好、高效。
第三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电力节能技术装备展示、交易平台,采用“互联网+展览展示”模式,积极宣传新型智能用电技术、设备,提升公众对智能用电、节电技术的认知度。
第三十四条鼓励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积极探索以新一代智能电能表为能源路由器的智慧电能服务体系,开发部署开放互动、智能高效、广泛互联、安全可靠的智慧电能服务系统。
第三十五条持续推进我省用电大数据中心建设,加快整合各领域用电数据,加强对工业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公共服务机构等重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线上监测,逐步实现数据的集成和安全共享,为电力经济运行分析、用电和节电决策等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鼓励基于用电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支持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创新运营模式,为客户提供设备线下智能化改造服务,开展基于用电大数据的新型增值服务,降低企业智能化用电管理成本,并逐步实现全社会用电在线计量分析。
第三十六条电网企业应落实“互联网+”电力服务创新实践,推进“掌上电力”、“电e宝”等应用整合,推动“网上国网”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探索“智能型、市场型、体验型、线上线下一体化”建设标准及运营模式,为客户提供能效诊断、用电监测、数据价值挖掘、精准信息推送等服务,降低客户用电成本,满足客户全方位的智能用电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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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河南省发改委公布第六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清单。本次共36个项目纳入实施范围,其中,工业企业类29个、增量配电网类1个,农村地区类6个。通知要求,本批次项目光伏发电部分应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风电部分应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核准,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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