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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印发 偏差考核阈值为±4%

2019-01-31 13:51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交易偏差考核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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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电力用户合规校核

(1)电力用户均应符合2019年市场准入范围,且已提交《入市承诺书》。

(2)电力用户一旦参与市场交易,当年内不得退出市场。其中,年网购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必须通过售电企业代理,参与零售市场交易。

(3)电力用户不得既与售电企业签订《四川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又与发电企业签订《四川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合同》。

3.1.3售电企业合规校核

(1)售电企业已提交《入市承诺书》。

(2)售电企业代理电力用户应符合2019年市场准入范围,且代理的交易品种符合代理电力用户市场参与相关规定。

(3)售电企业代理电力用户总电量不得超过其资产总额许可代理电量规模。

(4)售电企业与水电企业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合同中任何一个月的交易电量不得大于售电企业与零售电力用户签订的年度购售电合同中对应月份水电交易总电量。

(5)售电企业应按期提交履约保函,且提交的保函额度应不低于其零售电量规模所对应的额度。

3.2安全校核

3.2.1交易开展前,电力调度机构应给出本次交易的安全校核原则和原因,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交易公告中予以公布。

3.2.2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经电力交易机构合规校核后的成交结果开展安全校核,通过后才能执行。交易机构应按规定时间提交交易结果,调度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校核,给出校核意见并提交交易机构。

3.2.3调度机构在进行安全校核时,如外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电网运行方式、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国分调机组留川电量等,下同)不能确定,按照不校核掉交易电量的原则执行。当外部条件明确或发生变化后,交易计划不能完全物理执行时,调度机构应及时给出风险提示和转让建议,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发布转出提示并组织转让交易。提示转出但未能转出的电量,未完成时造成的损失和考核由发电企业自行承担。校核时能确定安全校核外部条件的,按《交易规则》执行。

3.2.4调度可根据系统实际运行,结合历史发电、来水预测、梯级水库运用、发电设备停电计划等实际情况对发电企业能力进行校核。

3.2.5对受网络约束区域内机组交易电量进行安全校核时,按装机容量等比例原则分配通道份额。若因个别机组能力或交易计划不足导致通道仍有空间,则按其佘机组装机容量等比例原则继续分配剩佘通遒。

3.2.6能确定受网络约束区域已无剩佘通道外送电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交易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该区域发电企业清单。

3.2.7在安全校核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系统运行约束,满足调峰、调压、调频、潮流控制等各种要求。

3.2.8安全校核的校核意见包括以下结论:全部通过、部分通过、不通过等。

4.调度执行

4.1非水发电厂

4.1.1新能源(风电、光伏、生物质)电厂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发电,尽可能实现全额保障性收购。

4.1.2燃煤火电在确保电网安全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最大化消纳的前提下,结合系统实际需要和年度合同电量计划统筹安排发电,满足系统调峰、调压、备用、可靠供电、水库水位控制等运行要求,正常情况下各厂年度合同电量计划完成率与平均完成率

的偏差应在2个百分点以内。

4.1.3燃气电厂原则上参照燃煤火电执行。

4.2水电厂

4.2.1丰水期

在确保电网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水电外送电量按照跨省跨区市场运营结果和上级调度实际安排执行。水电省内电量按月度省内合同电量总量(含优先电量和市场电量)计划完成率基本一致安排发电,正常情况下各厂偏差应在2个百分点以内。

4.2.2枯水期

水电在确保电网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不弃水原则安排发电,其中季调节能力及以上水电按水库水位控制要求发电,确保4月末水库整体维持低水位、12月末水位均衡消落(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

4.2.3平水期

(1)5月,在有条件不弃水的情况下,应沿用枯水期交易执行模式,充分利用水库调蓄能力,尽可能推迟弃水时间,直至全网开始弃水。

(2)11月,在不具备停止弃水条件的情况下,应沿用丰水期交易执行模式,直至全网不弃水。

5.交易结算

5.1抄表计量与结算基础数据

5.1.1 2019年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抄表时间暂按当前抄表例日执行,待条件具备后再调整为按自然月份计量上网电量、用电量。

5.1.2每月30日前,电网企业将统调电厂本月上网电量、电力用户本月市场化用电量、相关电量成分计划以及辅助服务执行及考核结果报送至电力交易机构。

5.2发电侧结算

5.2.1结算考核周期按月结算和考核。

5.2.2可再生能源月度发电计划

5.2.2.1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

5.2.2.2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未参与市场化交易时,按照申报次日可发电量方式累加得到其月度发电计划,申报次曰可发电量与实际发电量偏差超过±20%的部分不进行累加;参与市场化交易时,汇总其所有合同电量得到月度发电计划。

5.2.3结算顺序

按照跨省跨区优先发电量、跨省跨区市场合同电量、调试电量、留存电量、省内优先发电量、省内市场合同电量、超发电量或少发电量的顺序进行结算。

5.2.4结算价格

5.2.4.1丰水期(6-10月)

(1)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全额(包括超发电量)按囯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与电网结算电价进行结算,2%以上的超发电量、少发电量均按月度(周)增量直接交易最高限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2)其他发电企业:超发电量不予结算,2%以内的超发、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上的超发电量按月度(周)增量直接交易最高限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上的少发电量按月度(周)增量直接交易最高限价的2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5.2.4.2枯水期(1-4月、12月)和平水期(5、11月)

(1)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与丰水期相同。

(2)其他发电企业:超发电量按月度(周)增量直接交易最低限价的80%结算,2%以内的少发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上的少发电量按月度(周)增量直接交易最高限价的2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5.3用电侧结算

5.3.1结算顺序

电力用户和零售电力用户按留存电量、自备替代电量、

常规直购(或铝电合作、除自备替代和电能替代外的战略长协、除电能替代外的跨省联动)、富佘电量的顺序进行结算。电能替代、低谷弃水单独进行交易结算。省属电网内电力用户或趸售区电网企业与市场电力用户结算顺序相同。

5.3.2超用电量和少用电量

超用电量和少用电量是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需要支付偏差费用的电量。

(1)电力用户

1)对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直供区和子改分供区以及纳入四川电网输配电价核价范围的趸售区,区内电力用户(或趸售区电网企业)某品种月度结算电量大于该品种月度合同电量部分为超用电量,小于该品种月度合同电量部分为少用电量。

2)对于已核定输配电价省属电网企业内的电力用户,当下网电量不小于区内所有电力用户交易合同电量时,以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结算;当下网电量小于区内所有电力用户交易合用电量时,以下网电量为限进行结算。

3)对于未核定输配电价的独立地方电网企业,整体作为一个购电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结算,以其供区范围内下网电量中全部大工业电量作为其每月参与市场的用电量进行结算。

(2)售电企业

售电企业其零售用户某品种月度结算总电量大于该品种月度批发合同电量部分为超用电量,小于该品种月度批发合同电量部分为少用电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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