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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西电力现货交易即将开闸!公用火电企业、新能源场(站)、抽水蓄能电站、电力用户可参与现货交易

2019-04-28 14:35来源:华北能监局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现货市场蒙西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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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等,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有序用电;

5.遵守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售电公司]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3.参照相关合同范本,与供电企业、电力用户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4.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6.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有序用电;

7.遵守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电网企业]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按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电费结算服务;

4.按政府定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底供电服务责任;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6.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交易机构]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2.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市场业务的培训;

3.依据市场运行需要,开展市场交易规则的研究;

4.负责电力中长期交易与日前现货交易的组织实施,编制交易计划,跟踪交易计划执行情况;

5.会同电力调控中心组织日前、日内及辅助服务交易;

6.依据成交及执行结果,计算并编制交易结算凭证;

7.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

8.按职责建立落实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9.按职责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发现市场异常,及时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及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报告;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中止;

10.配合华北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11.负责市场信息管理,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调度机构]电力调控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2.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会同电力交易中心开展日前电能量现货交易的组织运营;

4.负责日内现货交易及实时平衡机制的组织运营;

5.按交易计划组织实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市场交易结果执行,并按规定提供电网运行相关信息;

6.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市场主体电量、电力等运行数据信息;

7.按职责建立落实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8. 按职责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发现市场异常,及时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及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报告;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中止;

9.配合华北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十六条[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章程,为电力多边市场的市场成员提供服务;

2.收集汇总市场运行信息,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跟踪市场动态,评估市场运行效果;

3.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异常事宜,提出规则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4.针对市场交易限价调整、模式调整、规则修订、新交易品种上线运行等重大问题,组织市场成员研究讨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确保电力多边市场平稳运行;

5.针对干预、中止、重启等市场重大事件,组织市场主体及专业机构进行事后分析评估,形成市场重大事件调查报告,提交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华北能源监管局;

6.定期组织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市场管理委员会意见决议。向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华北能源监管局提交建议意见;

7.协调市场成员间的争议矛盾。

第三章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准入

第三十七条[基本准入条件]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确定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向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提交准入材料,完成准入资质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发电企业的基本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三十九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的基本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自治区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环保设施正常投运并达到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满足参与电力多边市场需要的技术要求和计量标准。

第四十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售电公司的基本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有关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多边交易的相关文件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3.满足参与电力多边市场需要的技术要求和计量标准。

第四十一条[准入管理]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完成准入资质审核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准入目录,并对准入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获得准入资质的市场主体,须确保长期满足准入资质要求。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如果不符合准入条件,经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确认后终止其市场准入资质。

第二节 市场注册

第四十二条[注册流程]进入准入目录(或具备准入注册条件的)的市场主体,按要求自愿提交申请进行市场注册。注册流程如下:

1.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要求递交注册申请,报送注册材料;

2.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注册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

3.完成注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须与电力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平台使用协议,获取交易账号。

第四十三条[注册备案]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目录,及时报华北能源监管局、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三节 信息变更

第四十四条[信息变更]发生如下情况时,市场主体应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

1.因新建、扩建、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租赁等导致市场主体股权及经营权发生变化的。

2.发电企业关键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

3.企业银行帐号变更。

4.其他与注册信息变更。

第四十五条[准入信息]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类型等与准入资质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力交易中心因报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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