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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西电力现货交易即将开闸!公用火电企业、新能源场(站)、抽水蓄能电站、电力用户可参与现货交易

2019-04-28 14:35来源:华北能监局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现货市场蒙西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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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日前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日前交易以分时边际价格为全网出清电价。

第八十四条[出清结果发布]为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电网调度机构可根据安全校核结果,调整日前机组方式并给出说明。日前交易的发电侧出清结果(含机组开机组合和分时发电出力曲线)即为运行日(D)的发电调度计划。

第八十五条[发电调度计划调整]若电网运行边界条件在运行日(D)之前发生变化,并且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正常有序供应和清洁能源消纳,电力调控中心可根据电网运行的最新边界条件,基于发电机组的日前报价,采用日前交易的出清算法,对运行日(D)的发电调度计划(含机组开机组合和分时发电出力曲线)进行调整,同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相关信息,并将调整后的发电调度计划下发至各发电企业。

第八十六条[需求侧交易]当市场供给量明显小于需求量,需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可启动需求侧日前交易。用电侧可通过日前申报电力电量出让信息,实现需求侧市场化调节。

第八十七条[日前交易实施细则]日前交易信息发布、申报、出清等有关程序详见《蒙西电力市场日前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

第六章日内电能量交易及实时平衡

第一节日内电能量交易

第八十八条[概述]在日前电能量交易出清结果(日前计划)的基础上,以日内超短期负荷预测(初期可选择30分钟,逐步细化至15分钟、5分钟等)、外送计划、设备状态等为边界条件,以全体系调整成本最小化为目标,优化各市场主体计划运行曲线,实现日内发用电计划滚动调整。

第八十九条[目标函数及出清]日内电能量现货交易以日前电能量交易出清结果为初始点,以日内系统运行前一时段(初期可选择30分钟,逐步细化至15分钟、5分钟等)调节总成本最小化为目标,采用超短期负荷预测、新能源预测及电网实时运行状态为边界条件,在考虑负荷平衡、正备用容量、负备用容量、旋转备用容量、机组上下限、机组爬坡、线路潮流、断面潮流等约束条件下,进行优化出清,滚动调整机组发电曲线。

第九十条[参与主体]参与日内电能量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为接入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的全部公用火电机组、新能源场(站)、抽水蓄能机组、自备机组、可控负荷等。

第九十一条[交易时间定义]电力调控中心在运行日(D)系统实际运行前15分钟开展日内电能量现货交易。各市场主体在日前交易出清后进行日内交易上调、下调申报。

第九十二条[组织方式]日前交易出清闭市后,各市场主体基于日前现货交易出清结果,针对日内电网负荷波动、临时安全调整等需要,申报运行日(D)上调、下调信息。技术支持系统汇总申报信息后,推送至电力调控中心作为次日电网调用出清的依据。运行日(D)内,电力调控中心根据超短期预测,新能源发电预测等,综合考虑网络拓扑、事故校验、机组状态、机组爬坡能力等安全约束条件,以全网调节成本最小为目标函数,优化出清,滚动调整一下时段(初期可选择30分钟,逐步细化至15分钟、5分钟等)的计划运行曲线。

第九十三条[交易申报]日前电能量交易出清闭市后,各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运行日(D)机组电能量交易调整意愿及上调价、下调价等信息。

第九十四条[日内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日内交易以分时(初期可选择30分钟,逐步细化至15分钟、5分钟等)边际价格为全网出清电价。

第九十五条[日内交易实施细则]日内交易具体规定详见《蒙西电力市场日内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

第二节 实时平衡机制

第九十六条[实时平衡机制]在日内电能量交易出清结果(滚动计划)的基础上,针对负荷快速变化、新能源随机波动等超短期因素(初期可选择30分钟,逐步细化至15分钟、5分钟等)引起的系统不平衡量,由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按照系统实时发供平衡需要,快速调节各发电机组出力。

第九十七条[组织方式]各市场主体以日内交易出清的滚动计划曲线为基础,以电网实时不平衡量为调节目标,由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下发调整指令实时调整出力(或负荷)。

第九十八条[系统事故及紧急情况处理原则]电网实时运行中,当系统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电力调控中心应依据“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处置结束后,受影响的发电机组以当前的出力点为基准,恢复参与日内交易及实时平衡机制。电力调控中心对事件经过、计划调整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向市场主体进行发布。

第九十九条[实施细则]实时平衡机制的其他规定详见《蒙西电力市场实时交易实施细则》。

第七章市场结算

第一百条[概述]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电力多边市场运营规则,依据交易成交结果及执行情况,计算编制并出具电力多边市场交易电量结算凭证。

第一百〇一条[结算模式]电力多边市场中长期交易采用“月清月结”模式;现货交易采用“日清月结”机制。

第一百〇二条[结算周期]以月度为周期结算,结算时间参照电网公司营销部门电费发行周期与财务部门结算电厂上网电量周期。

第一百〇三条[结算职责]结算职责如下:

1.电网企业营销部门负责提供电力用户相关信息、电量数据,具备条件的电力用户,出具曲线数据,并按照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凭证组织用户侧电费结算工作;

2.电力调控中心负责提供发电企业电量、电力曲线数据、系统AGC指令等信息;

3.电网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提供电价相关信息,并按照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凭证组织发电侧电费结算工作;

4.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依据成交结果及实际运行数据编制结算凭证。

第一百〇四条[结算电价]

1.基数电量结算: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按照政府批复上网电价进行结算。未参与电力多边市场的用电侧电价按照政府批复的目录电价进行结算。

2.外送电量结算:外送电电量按照跨区跨省购售电合同约定的电价进行结算。

3.中长期交易电量结算:中长期交易电量根据中长期成交价格结算。

4.日前交易结算:日前交易出清结果与中长期合同分解形成的日结算曲线之间的偏差量,按照日前交易的分时电价进行结算。

5.日内交易及实时平衡结算:发电机组实际出力与日前现货市场出清结果之间的偏差量,按照日内现货市场的分时电价进行结算。用电侧实际用电电力与日前现货市场出清结果之间的偏差量,按照日内现货市场的分时电价进行结算。未参与现货交易的用电侧电量仍以中长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

各交易品种结算具体流程及规则详见《蒙西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

第一百〇五条[考核]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交易正常运营,对用电侧月度交易电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具体考核规则及流程见《蒙西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分类

第一百〇六条[信息分类]按照信息属性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

第一百〇七条[公众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〇八条[公开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私有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在一定期限后转为公开信息或公众信息。

第二节 信息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信息披露责任]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控中心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交易以及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控中心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信息披露方式]电力多边市场信息通过统一平台进行披露。各类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规定在技术支持系统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场主体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由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力电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信息保密]华北能源监管局、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各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因信息泄露造成市场波动和市场主体损失的,由华北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信息披露监管]华北能源监管局和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依职权对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第三节 披露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电力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交易规则、交易结果、结算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电力调控中心信息披露]电力调控中心负责调度运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主要包括电力平衡、电网运行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发电企业信息披露]发电企业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电机组基本参数、燃料供应及出力情况,以及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售电公司信息披露]售电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总额验资报告和从业人员配置情况,以及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等。

第一百一十八条[电力用户信息披露]电力用户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信息披露细则]信息披露具体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章技术支持系统

第一百二十条[技术支持系统定义]电力多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多边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第一百二十一条[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技术支持系统将包括对电力多边市场的数据收集、信息发布、市场申报、合同的分解与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执行跟踪、市场出清、市场结算、市场监视、市场分析、市场模拟推演等电力多边市场全业务功能。相关辅助功能包括系统负荷预测、母线负荷预测、新能源预测和需求侧响应等。

第一百二十二条[系统交互]电网企业营销系统、财务系统及调度系统应与电力多边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十章市场干预及争议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市场干预]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安排电力系统运行,及时有效干预市场交易,必要时可以中止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并尽快报告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及华北能源监管局:

1.因发生突发性的社会事件、气候异常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或电网运行安全风险较大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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