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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变更流程]信息变更流程如下:
1.企业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2.电力交易中心审核变更申请,如变更信息与准入资质无关,则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内容予以变更。
3.如变更信息与准入资质相关,电力交易中心应报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在收到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第四十七条[实施细则]电力多边市场主体准入、注册、信息变更等有关程序详见《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主体准入、注册及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节 市场退出
第四十八条[退出管理]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其准入范围的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执行目录电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1.进入市场后,既不自愿参与交易、也不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电力用户,由当地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自愿退出电力多边市场的市场主体,可按要求提出退市申请,并办理交易账号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退出流程]市场主体申请自愿退市的流程如下:
1.自愿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须阐明注销原因、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及其处理方案;
2.自治区店里主管部门在收到注销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其交易结算、合同履行及交易费用缴纳等情况;
3.满足注销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向全体市场成员发布退市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市场注销手续,注销其交易账号;
5.电力交易中心将完成注销手续的市场主体,报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争议处理]市场主体注销手续生效前,应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的争议,须按市场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五十一条[强制退市]对于拒不履行市场主体义务、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市场主体,由华北能源监管局会同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强制退出。
1.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时,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可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2.自愿退市或被强制退市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3.市场主体退出电力多边市场后,如果再次参与电力多边交易,须重新进行准入并完成市场注册。
第四章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第一节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第五十二条[年度基数电量合同]年度基数电量由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及系统运行需要、用电负荷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发电企业应与内蒙古电力公司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确定年度基数电量的购售关系。
第五十三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定义]按照年度、季度、月度等日以上周期组织开展的电能量交易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市场主体通过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形成的交易合同,分解至各运行日执行。
第五十四条[参与条件]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自治区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需要,确定各中长期交易品种的具体参与条件及准入范围。
第五十五条[交易模式]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可采用协商、竞价和挂牌模式。
第五十六条[交易周期]按照交易周期划分为多年、年度、季度和月度交易。
第五十七条[合同形式及要素]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市场主体。
2.合同周期。合同的起止时间,以日历日为基本单位。
3.合同电量。合同周期内交易的总电量。
4.合同价格。合同电量的成交价格。
5.交易计量。合同电量交割点。
第五十八条[发用电曲线]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可在中长期合同中约定发用电曲线。市场主体不具备技术条件或具备技术条件但未约定曲线的中长期合同,由电力多边市场运营机构负责中长期合同电量的日曲线分解。
第五十九条[需求侧交易]当市场供给量明显小于需求量,需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可启动需求侧中长期交易。通过需求侧月度交易确定有序用电范围及供电优先级。
第六十条[实施细则]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数据申报、出清、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详见《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
第三节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六十一条[合同电量转让]在中长期合同电量全部执行完毕前,市场主体可按照转让交易规则自愿转让未执行电量。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可采用协商、竞价或挂牌模式。市场初期仅开展发电侧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六十二条[排放指标]合同电量受让方的排放指标原则上不高于合同电量出让方。
第六十三条[交易时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中长期交易成交后,全部电量执行完毕前实施。
第六十四条[转让流程]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具体组织流程如下:
1.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市场信息;
2.经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的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上报交易意向;
3.参与合同电量竞价或挂牌交易的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交易电量电价信息。技术支持系统将按照竞价或挂牌出清规则,计算出清;
4.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汇总协商、竞价及挂牌交易成交结果,流转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
5.市场主体确认成交结果。未通过安全校核的转让交易意向不成交。
第六十五条[实施细则]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数据申报、出清、信息发布等有关程序详见《蒙西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第五章日前电能量交易
第一节中长期电量日分解
第六十六条[概述]为实现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平稳对接,为日前交易提供基础方式,须将中长期合同电量按日分解为具备执行条件的分时电力曲线。其中,中长期电量合同包括年度基数电量合同和各类中长期电量交易合同。
第六十七条[基本原则]中长期电量日分解遵循公开透明、安全稳定原则。以中长期电量物理执行为目标,贯彻落实新能源优先发电政策,电网安全稳定等各类约束,确保分解结果具备执行条件。
第六十八条[分解方案]在市场主体具备曲线申报能力前,由市场运营机构基于电网次日负荷预测、次日新能源预测及设备检修计划等数据,分解制定次日系统开机组合及各发电企业电力运行曲线。初期采用15分钟一点、连续96点分段线性曲线,后期逐步细化。
第六十九条[组织实施]日前电能量现货交易开市前,首先启动中长期日分解流程。各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维护机组及发电单元容量、发电能力、调节能力等物理参数。技术支持系统读取电网次日负荷预测、新能源预测、电网检修计划、外送电计划等信息,按照分解规则进行曲线分解计算。
第七十条[信息发布]分解结果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布。
第七十一条[实施细则]中长期电量日分解的参数申报、分解算法、信息发布等有关程序详见《蒙西电力市场日前电能量现货交易实施细则》。
第二节日前电能量交易
第七十二条[概述]在中长期电量日分解曲线的基础上,各市场主体申报次日电力电量买入、卖出意愿,通过日前集中交易,优化出清,确定日次各市场主体运行方式及计划运行曲线。
第七十三条[目标函数及出清]日前电能量现货交易以中长期日分解曲线为初始点,以全网综合效能提高最大化为目标函数,在考虑发供平衡、旋转备用、调节速率、供热及安全约束等条件下,进行优化出清。
第七十四条[模式及周期]电力多边市场日前电能量现货交易按日组织,采用“分段报价、集中出清”模式。
第七十五条[参与主体]参与日前电能量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公用火电企业、新能源场(站)、抽水蓄能电站、电力用户(具备用电负荷实时监测能力)等。
第七十六条[交易时间定义]运行日(D)为电网运行的自然日,电力多边市场现货交易初期,每15分钟为一个交易出清时段,每个运行日含有96个交易出清时段。日前电能量现货交易在运行日的前一日(D-1)出清成交。(D-1)日,发电侧市场主体进行申报,用电侧需求通过负荷预测确定,通过日前交易出清形成运行日的交易结果。
第七十七条[事前信息发布](D-1)日交易申报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运行日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八条[组织方式]参与市场的公用火电企业、新能源场(站)、抽水蓄能电站、自备电厂、可控负荷等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运行日电力买入、卖出、启动、停机等价格,技术支持系统汇总市场主体申报信息,综合考虑系统负荷预测、外送计划、发电机组检修计划、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发电机组运行约束,以全系统综合效能最大化为目标函数,采用日前出清程序计算运行日(D)的96点机组运行计划曲线,形成运行日(D)的开机组合、分时发电出力曲线和分时边际电价。
第七十九条[火电企业申报](D-1)日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发电企业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运行日(D)机组电能量交易意愿及卖出价、买入价、停机价、启动价等信息。
第八十条[新能源场(站)申报]新能源场(站)应基于次日发电能力预测结果申报买入、卖出意愿及价格。
第八十一条[抽蓄电站申报]抽蓄电站应按抽水、发电不同模式分别申报。
第八十二条[电力用户申报]具备用电负荷实时监测能力的电力用户也可申报电能量买入、卖出信息,参与日前电能量现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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