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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推进燃煤电厂有色烟羽治理 2019年底前淘汰火电产能2.8万千瓦

2019-07-04 14:1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有色烟羽治理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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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着力打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14、加大建筑扬尘专项整治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系统,全市在建和新建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要求。对国、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等敏感区域建筑工地实施严格管控。(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对未纳入建筑工地管理的其他工地,按照行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扬尘污染管控。(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

15、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继续对停产整治环保仍未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实施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2019年底前,完成61处(面积4172亩)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6、深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实行“以克论净”。加大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监控和打击力度。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清扫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清扫,公路范围内达到路面露本色、基本无浮土。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加大道路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力度,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2019年,全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县城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其中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配合)

17、加强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料堆场规范化管理和督导检查,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达到《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要求。对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煤场、料场、渣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工业料堆场,2019年9月底前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网。(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8、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完善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实行“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充分发挥禁烧高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工业废料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私烧乱烧,形成有效震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持续抓好秸秆高效综合利用,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2019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建成区达到98%。(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牵头)

19、禁限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制定烟花爆竹禁限售、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售、禁限放要求。(市公安局牵头、市供销社配合)

20、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以测土配方施肥和有机肥推广为重点,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2019年,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9%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五)着力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

21、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巩固“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整治成果,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不力或因监管不力导致“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严肃追责问责。强化综合整治,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关停取缔的、整合搬迁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清理到位;对列入升级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全面提升治理水平,达到升级改造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22、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燃煤电厂深度治理。进一步严格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标准,烧结、炼焦、自备电厂加热炉等烟囱集中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35mg/m3、50mg/m3,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料场料堆及物料传输等粉尘逸散点密闭密封,并在厂区内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点;铁矿石、煤炭等大宗物料实现由铁路运输。2019年,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焦化行业按照《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要求(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30mg/m3、130mg/m3),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全部完成改造。加快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对全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厂实行清单化管理,电厂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严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的要求;继续推进燃煤电厂锅炉等烟气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工程,2019年基本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厂治理任务。积极推进水泥、玻璃、陶瓷、碳素、铸造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加强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

23、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整治。按照“提标改造一批、淘汰取缔一批、清洁能源替代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原则,对工业炉窑实施分类整治。6月底前完成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淘汰装备简易落后、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鼓励使用天然气、电、轻烃、醇基燃料、生物质等进行替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分散燃煤(燃重油等)炉窑工业企业,加强环境综合整治,鼓励搬迁入园并进行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

24、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完善辖区重点VOCs排放企业管理台帐,加强对已安装治理设施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治理工艺单一、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升级改造治理设施或采用复合型治理技术;规范企业VOCs在线监测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数据联网,按照省有关要求推进VOCs在线监测监管平台建设。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第三方服务单位予以公布,并实行联合惩戒。对列入省重点的企业涉VOCs排放大户开展体检评估工作,对企业排放情况分为三个等次(A、B、C),按照不同等次对企业实施科学差异化管理,开展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A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2019年12月底前,完成B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

加快推进石化、焦化、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建立重点行业LDAR制度,明确分期开展LDAR工作的重点工业企业清单。在VOCs排放集中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探索建立废气处理、排放监测、平台监控、运营维护一体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VOCs排放总量核算技术研究,制定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进一步加强干洗、餐饮行业VOCs排放治理,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餐饮服务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每月清洗、维护1次,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参照油烟浓度不高于1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不高于10mg/m3进行治理,鼓励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管理部门联网。加强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车间)实行密闭作业,安装废气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各汽车维修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VOCs排放浓度和净化率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存档,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推进城镇及工业污水处理厂废气排放整治,年底前完成涉异味排放工序废气的有效收集和集中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配合)

25、深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强化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管控,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除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外,储存、装卸、转移过程全部实行密闭。加强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实时监测,2019年底前,上述行业重点企业厂区内敏感区域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施。加强氨逃逸管理,2019年6月1日起,电力、水泥行业加装氨逃逸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6、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实施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电路改造工程,实现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分表计电,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精准管理。2019年6月底前,完成制药、造纸、印染、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6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7、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排放监管。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排放过程管理,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将ODS淘汰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消费数据库及企业信息系统,规范使用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生产和使用配额制度,做好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环境监管。加强履约日常管理,建立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战

28、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2019年基本具备发布5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联防联控,提高协同应对能力。加强区域应急减排措施联动,高标准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

29、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全面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涉气污染企业应纳尽纳,对纳入应急响应的企业(单位)实施“一厂一策”的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预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前至少3天发布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实现“削峰降速”。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立督查检查常态化机制,严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效果评估。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严禁对不涉污企业和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企业实行停产、停业、停工等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0、科学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秋冬季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医药等高排放行业继续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向全面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运输结构合理的方向转型发展。修订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开展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绩效评估,制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企业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未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不得列入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清单。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铁路运输的工矿企业,秋冬季一律纳入错峰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2019年6月底前,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及其他重点用车单位全部安装门禁视频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应急预案对承担煤炭、矿石等大宗物料运输的柴油车辆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3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大气办的协调牵总作用,加快构建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履职尽责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2、强化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及执法检查中移交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的,按照程序严肃实施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3、强化严格执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应持证(排污许可证)而未持证的排污企业一律予以停产,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依法严格予以处罚。完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建设,健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交办、督办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分表计电、远程执法、视频监测等手段,提升执法效能。继续统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力量,常态化组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继续开展“利剑斩污”行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4、强化监测监控。对全市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施升级改造,增加CO、O3监测因子,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空气质量监测国标六参数全覆盖。加快推进全市环境空气和污染源VOCs监测能力建设,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2019年底前,市环境监控中心增设污染源VOCs监测能力。完善降尘监测和考评体系,实行月考核通报制度。完善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形成业务化运行能力。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依托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提升科学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5、强化考核奖惩。强化目标管理,完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力,空气质量持续恶化,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追责问责。(市大气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6、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宣传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大气污染治理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加强新闻发布和新媒体宣传。建立和强化舆情应对机制,有效引导社会舆情。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反复投诉、社会关注度高等问题,在媒体公开曝光。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依托官方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强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意识,重点排污企业(单位)依法全面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健全12369环境举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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